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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繞開聯合國”為哪般

http://www.CRNTT.com   2012-02-08 10:24:31  


 
  ■ 武力干涉一國政局更是聯合國新課題

  聯合國設立的初衷,只是防止國與國的衝突

  聯合國本就是對兩次世界大戰痛定思痛,為了避免重蹈覆轍而設立的,其宗旨第一條就是:“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從條文看就知道,聯合國要防止的是國際爭端,而不是國內爭端。

  武力干涉一國政局,是盧旺達大屠殺後才拿上台面的

  當然,聯合國的宗旨也可以得到與時俱進的解釋,比如把一國政局動蕩中的人道災難也視為“和平之破壞”而可以干預。在盧旺達大屠殺後,這種要求干預一國政局的呼聲就高漲起來。

  1997元旦,安南蒞任聯合國秘書長。在他和其他人士推動下,一個簡稱R2P(國家保護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的新概念開始在國際政治圈流轉——即政府有責任保護平民,如果一國政府做不到,國際社會可以採取行動。2002年,非洲國家在南非城市德班舉行首腦會議,正式成立非洲聯盟。接受了盧旺達大屠殺的教訓,聯盟通過的文件裡,聲明聯盟有責任干涉,如果某成員國聽任其人民遭受反人類罪行。隨後,2005年9月,聯合國成立六十周年首腦會議上,一百八十位各國元首無異議通過的大會公報裡,正式規定了R2P在聯合國框架內的基本原則。

  利比亞問題決議通過是第一次試驗成功

  R2P在聯合國公報裡的表述如下:如果和平手段不足以解決問題,而且有關國家當局顯然無法保護其人民免遭種族滅絕、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之害,我們隨時準備根據《憲章》,包括第七章,通過安全理事會逐案處理,並酌情與相關區域組織合作,及時、果斷地採取集體行動。

  利比亞問題正是在之前的和平手段——1970號決議執行無效情況下,由安理會通過1973號決議,由北約與利比亞相關的周邊國家合作,採取了集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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