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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見義勇為無罪論”?

http://www.CRNTT.com   2012-03-23 11:44:49  


 
  “見義勇為”並沒有專門的針對性法律,只是與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法律概念存在相關性

  目前,中國並沒有專門調整見義勇為行為及有關法律關係的法律,除憲法的某些條款對之作了較為原則的規定外,調整見義勇為的法律規定主要散見在各部門法中,包括了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在法律領域裡,見義勇為主要是與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諸多法律概念有密切聯繫。但這些法律概念與見義勇為既有一定的交叉關係,又並不等同。

  在民法通則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中,見義勇為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現行民法有關見義勇為的規定主要包括了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無因管理、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幾個方面。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上,見義勇為也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根據情況的不同,見義勇為行為可能分別被認定為刑法上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立功。在行政法上,“見義勇為”則頻繁出現於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中。現行法律中其實並無“見義勇為”的專門法律,因此“見義勇為”行為是否違法,需要結合具體案件具體法律裁決。

  二、罪與非罪,只有法律說了算

  “見義勇為”行為是否違法需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罪與非罪責大責小只能交由法律裁決

  在一個法治國家,業已施行的法律必須得到尊重。衡量見義勇為者的罪與非罪,責大責小應交予法律。見義勇為不是一個嚴格的刑法概念,不具有獨立的刑法意義。見義勇為的責任認定,應以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制度規定,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個罪規定及民法關於侵權責任的規定為依據。如果公民在見義勇為當中,其行為觸犯了上述法律規定,將需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可見,見義勇為的行為並不必然免責。如果被害人在遭遇搶奪或搶劫的過程中進行了抵抗,並造成劫犯傷亡,被害人並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因為這是法律所允許的正當防衛。如果劫匪已被制服或已失去傷害能力,被害人或圍觀群眾繼續對劫匪進行毆打因而造成傷亡,則構成違法,這是法律所不予保護的“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

  2000年8月1日,韓樹峰在與村民共同抓小偷時過失造成盜賊死亡,被控過失致人死亡罪,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判定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917元。2005年12月27日,何堂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抓歹徒致他人死亡案,被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提起公訴,並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向死者家屬附帶賠償經濟損失15986元。一系列的見義勇為法律案件中,最有名的莫過於“張德軍故意傷害案”。這個案件入選了《刑事審判參考》,在“見義勇為引發他人傷亡如何處理”相關問題的參考上很有價值。儘管張德軍最後被判無罪,依據的也是具體案情而非“見義勇為”這一判斷,且法學界的爭辯也始終存在。

  即使是“好撒瑪利亞人法”,也有嚴格規定和適用範圍,不等同於“好人就免責”

  討論見義勇為、助人免責等問題的時候,很多人都熱衷於搬出《好撒瑪利亞人法》。無論是美國各州所制定的法律,還是加拿大的法律,所謂的“好撒瑪利亞人法”指的是關於在緊急狀態下,施救者因其無償的救助行為,給被救助者造成某種損害時免除責任的法律條文。其重點在於給傷者、病人的自願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且有條文的規範和適用範圍,不是簡單字面意義上的“好人免責法”,也未必適用於國內常見的見義勇為致人傷亡的情況。想當然的用“好人法鼓勵見義勇為”給國外的相關法律下定義,以此來佐證在中國“見義勇為應當免責”顯然不具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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