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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金融改革要警惕“腳踏兩條船”

http://www.CRNTT.com   2012-04-12 08:36:55  


 
  為什麼在向民間資本開放村鎮銀行的市場准入時,很容易發生“腳踏兩條船”現象呢?一則,民營大企業主不但十分向往掌控銀行,而且資本實力強,社會影響大,有“公關”能力。因此,他們往往能夠對“決策”施加影響,有“話語權”。二則,地方政府基於“政績”及其他相關利益的考慮,也往往向民營大企業“傾斜”。例如,在“小額貸款公司”問題上,在由銀監會與人民銀行下達的“指導意見”中,主發起人為“自然人、企業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法人”,而在具體操作中,很容易被改為“民營骨幹企業”,“自然人”被删除了。因而,可以想象,在這次開放村鎮銀行市場准入中,地方政府也可能會努力給“民營骨幹企業”爭取“主發起人”地位。三則,還由於某些當局者染有國人的一些通病。比如“健忘”,“好了傷疤忘了痛”,十年前的事恐怕已經忘得差不多了。又如“急功近利”與“短視”,片面追求眼前的“政績”,只要近期內不出事就是好的,甭管幾年後會怎樣。再如“過度自信”,往往過於相信自己的能力,認為自己管得住“關聯貸款”。其實,在現有的條件下,如果某銀行鐵定了要做,是有種種辦法繞過監管的。試看當前的“高息攬存”,這是明顯的嚴重違規行為,然而,在某市,僅在某個掮客散發的資料中,就有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與異地城商行“上榜”。

  文章稱,為了避免、防止由於出現“腳踏兩條船”而帶來嚴重金融風險,建議如下:

  首先,有關當局者應當釐清思路,把不允許“腳踏兩條船”作為“開放”中的“底線”。對於“向民間資本開放村鎮銀行市場准入”,應當“積穩”、“穩妥”,既要大膽推進,又要高度警惕可能出現的風險,特別要注意防止“腳踏兩條船”。還要看到,“溫州文化”中具有喜好賺“快錢”、“熱錢”的特點,這更會加大金融風險。同時還要看到,“產融結合”已經不適應當今時代了。比如,查閱美國的花旗銀行、摩根大通銀行、富國銀行和美國銀行等四家銀行的前十大股東,發現有三個特點:一是40名股東基本上都是從事金融業的;二是分散,持股超過4%的只有兩家,分別為6.82%和4.08%;三是“重複”,以致這40名股東實際上是18家。

  其次,要從立規、嚴格審查等方面入手,切實防止出現“腳踏兩條船”。向民間資本開放村鎮銀行市場准入必須講“條件”,只有“符合條件者”才能充當“主發起人”。從不允許“腳踏兩條船”出發,“符合條件者”主要是三類自然人:一是“下海”創業的金融業務骨幹;二是從事與金融相關行業者,如典當、擔保業從業人員及民間借貸人等等;三是將全部資本從工商企業中轉移出來轉投銀行業的原工商企業主。除了高管人員要審查任職資格外,還要嚴格審查“主發起人”的資金來源,防止出現隱性的“腳踏兩條船”;還要嚴格審查主發起人及大股東的遵紀守法、信用及資質等等狀況。同時,還要嚴格審查股權結構,防止工商企業主成為“戰略投資人”,以免今後出現“內鬥”,進而阻礙銀行的正常經營與發展,只能允許工商企業主做“財務投資人”。

  再次,從制度上規定由民間資本“主發起”的村鎮銀行的產權組織形式不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而只能是“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其董事長及擔任董事的股東必須承擔無限責任,而一般股東則可以僅承擔有限責任。這既是進一步防範風險的需要;也能因此而增強民營村鎮銀行的自我約束能力,進而促進其健康發展。同時,可以規定,經過一段時間(比如不少於5年)的經營實踐考驗,業績優秀、符合規定條件者,經過審核批准,可以升格為城市商業銀行,在升格時,可以在增資擴股、股權趨於分散的條件下,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允許、鼓勵“小型”村鎮銀行發展。“小型”,大體是指資本金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村鎮銀行。2007年1月出台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村鎮銀行的資本金下限為:縣城中300萬元,集鎮中100萬元。但在實際操作中,除了剛開始時外,後來就沒有資本金1000萬元以下的村鎮銀行了。在溫州,無論從鼓勵“民間借貸陽光化”出發、從鼓勵在中心鎮設立村鎮銀行出發、從更有利於發展小額貸款出發,等等,都應當允許、鼓勵“小型”村鎮銀行發展。有關部門不應“貪大”,不能認為規模大就一定好。

  實施上述辦法後,小額貸款公司要改組為村鎮銀行就有兩條路可以走。一是將“主發起人”轉交給現有法人銀行;二是在切實消除“腳踏兩條船”的前提下,改組為民營的村鎮銀行。總之,無論如何,都不能允許出現“腳踏兩條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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