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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患糾紛光有“嚴打”還不夠

http://www.CRNTT.com   2012-05-03 14:35:38  


 
  兩部的通告認為“醫療機構是履行救死扶傷責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場所”。那麼,醫務工作就是涉及人命的一種工作,這種工作和這個工作場所的重要性更甚於公務員履行公務。既然我國刑法可以設立“妨礙公務罪”,為什麼就不能設立一個“妨礙醫務罪”呢?現行的醫事立法,其中包括《侵權責任法》第七章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規範,有許多均與醫學科學規律和醫療行為的特征是不相適應的,甚至是相違背的。

  第二,政府應加大對醫療的投入,以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依據世界衛生組織2004年發表的《世界健康報告》中的有關資料和官方匯率計算,2001年,占全球人口22.0%的中國人消耗的衛生總費用僅占世界總額的2.1%!由於投入不足,為了讓醫生有飯吃有工資發,只好將醫療推向市場,讓醫院自己找飯吃。必然導致過度醫療過度檢查,醫德醫風必然滑坡等問題,引起患方的不滿,使醫患關係不斷地在惡性循環中運轉。

  第三,要做到醫療資源配置公平合理。醫療資源配置不公,還表現在器械藥物值錢,技術不值錢,醫生勞無所值等畸形的收費政策上。做個內固定手術的器械動輒數千或萬餘元,而手術費只有數百或上千元。

  第四,應當建立國家賠償制度或者醫療風險強制性保險制度。現在絕大多數醫療糾紛並不是由於醫療過錯所造成的,而是由於不可抗力,如醫療意外,醫術回天乏力,特異體質,醫學的雙重效應──難免並發症(如用大劑量激素可以救治一些重危患者,但又會造成股骨頭壞死等)等原因造成的,真正因為醫療過錯所造成的醫療糾紛只占極少數。

  我國現行的醫療賠償制度是過錯責任賠償,即只有能夠證明醫方有醫療過錯的情況下,患方才能得到賠償。這個過錯責任制度,若是用在民事賠償中,無疑是正確的,但是用到醫患之間顯然是不恰當的。比如,一個小手術或者美容手術的病人,因麻醉意外死亡了。麻醉意外對於醫方來說,肯定是不存在過錯責任的,這樣,患方就得不到法律救濟,這對患方顯然是不公平的。因為麻醉意外對患方來講,也是沒有過錯的,為什麼要讓患方全部埋單呢?反過來如果將醫療意外定性為醫療過錯,讓醫方向患方予以賠償的話,這就是一起冤案,又造成了另一種不公。所以,建立對醫療意外的賠償制度,或醫療意外的國家賠償,或醫療風險強制性保險制度很有必要。

  只有從以上制度上入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醫患矛盾激化的問題,從而將醫療糾紛減少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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