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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營提罷免案輕率胡鬧 遭否決理所當然

http://www.CRNTT.com   2012-05-16 08:24:22  


 
  其三、更重要的是,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須經“立法院”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台灣地區進行“公民複決”,必須有過半選民投票、有效票過半同意罷免,才能通過。倘“罷免案”通過,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但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但“罷免案”遭到否決,在該被罷免人的任期內,不得對其再提出“罷免案”。以民進黨和台聯黨的“立委”只有四十三席,亦即剛過議席總數的三分之一,雖然可以提出“罷免總統案”,但卻跨不過通過“罷免總統案”的三分之二“門檻”。其實,即使僥倖能過關,也還得付交全民“公投”予以複決。而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總統罷免案”通過後,“立法院”必須在十日內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移送“中選會”,“中選會”應在二十日內進行公告,並在六十日內進行投票,但不得與各類選舉的投票同時進行。因此,全部履行“總統罷免案”所需的程序,至少也得花半年以上的時間。但馬英九的第一任“總統”的任期就只剩下幾天時間了,怎麼也趕不上。這當然是玩政治小動作了。

  其實,民進黨真的是要“懲罰馬英九”,就應是在五月二十日就職後的第二個“總統”任期內提出“罷免總統案”。但由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在就職一年內不得發動罷免,亦即在明年五月二十日之前,都不得提出“罷免案”,民進黨可是等不及了。因為其提出“罷免案”的目的,就是要轉移對民進黨主席選舉內訌的視線,及為“嗆馬”行動造勢,因而“罷免”只是手段,並非目的。因此,明知時間不足,也無實質意義,也要搶在馬英九隻剩下幾天的第一個“總統”任期內進行。

  就這樣,民進黨團就陷入了在馬英九第一個任期內發動“罷免案”無實質意義,在其第二個任期內發動又受到“保護期”限制的兩頭不到岸狀態。其既不服氣又輸打贏要的心態,也就可以想像。於是乎,民進黨團又以“跌倒落地還要抓把沙”的姿態,計劃針對“總統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的規定,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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