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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車牌的隱喻

http://www.CRNTT.com   2012-07-25 10:56:09  


 
  地方政府之所以對車牌作出種種違反《行政許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舉措,在我看來,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混淆了財產和福利的區別。在現代社會,財產的取得並不需要額外的資格,而福利的獲得往往是和特定的身份聯繫在一起,而這些身份限定則是由政府規定。

  那麼,哪些是財產,哪些是福利?一般而言,個人能夠通過貨幣在市場上購買的產品就是屬於個人的財產,小到鉛筆、大到汽車等大宗消費品,都是屬於財產之列。而福利則是源自現代社會中國家對社會特定群體的照顧,是以個體滿足特定資格為前提:如低收入者每月獲得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階層獲得的經濟適用房和公租房。財產和福利最大的一個區別就是,財產的獲得是以個人的貨幣支出為前提,而福利則是屬於社會財富的再分配。

  那麼,車牌到底是屬於財產還是福利?從前面的論述可知,車牌只是汽車的所有權憑證,並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換句話說,如果汽車是屬於個人通過市場購買獲得的財產,那麼有關機構就不得對車牌的獲得設置任何限制;如果汽車是通過政府公帑購買獲得,那麼該車牌就不是屬於任何個人的財產。不過即便是屬於公車,需要限制的也不是車牌,而應該是購買公車的行為本身。

  如果這個解釋成立,那就意味著現在那些對車牌施行限制的行為都不合法,對車牌的限制實際上就意味著政府對個體財產處分行為的限制:政府不能對個人每天吃喝拉撒作出規定,為何卻能夠禁止個人購買小汽車的規定?目前種種針對車牌的限制,實際上是把車牌等同於由政府支配的福利。

  根據《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第10條的規定,“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辦理增量指標申請登記”。這個規定實際上對擁有汽車牌照作了如下限定:一是能夠辦理增量指標申請登記的只能是本市的居民,二是每人名下只能夠擁有一輛汽車,三是需要有駕駛證。前面已經指出,牌照只是汽車的所有權憑證,對汽車牌照的限定,實際上就意味著對購買汽車的限制。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對車的登記只是為了對抗善意第三人,從而保護所有權人的權利;但是在那些實施了車牌限制的城市,車牌成為了獲得財產的前提,兩種的邏輯已經完全顛倒。

  目前針對汽車牌照所設定的種種限制,都是地方政府在為了緩解城市交通壓力這一宗旨下的行政行為。但是從目前的實施效果來看,這些行為的效果乏善可陳,既無法解決城市交通擁堵,又在實踐中導致了各種身份歧視,將原本屬於市場調節的財產行為異化成為行政支配的福利。更為重要的是,此種限制一旦被各地政府效仿,那就意味著政府權力的無限擴大:既然它可以針對汽車牌照設定種種限制,是不是在今後還可以對各個汽車製造商的銷售數量進行限制,進而可以對每個個體的財產收入作出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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