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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外匯儲備應“藏匯於民”

http://www.CRNTT.com   2012-08-06 08:11:34  


 
  (3)逐步放鬆居民對外投資的政策限制。首先,有限度地允許國內金融機構所持外匯可以投資海外市場。當然,國際經驗顯示,在資本流入活躍時期,當允許國內資金投資海外,結果往往仍是更多的資金流入。但是,一旦形勢逆轉,往往會迅速出現不利於資本管理的局面。因此,允許國內金融機構所持外匯投資海外市場,最初一定要有限制。應在投資內容、性質與規模上分別予以不同的限制,並與資本流入的管理相適應,實現均衡管理原則。其次,在繼續逐步開放QFII額度的同時,繼續大力支持QDII的發展。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支持QDII的力度要大於支持QFII的力度。儘管中國已是一個世界上的大經濟體,但是最初國內的機構投資者和自然人海外投資經驗的不足是必然的。在到2020年末的金融戰略過渡期的前期,可實行一定程度的政府“保姆式”管理,通過審批制度,逐步放寬QDII的額度。中後期,應為戰略過渡期結束後中國金融市場大開放作好準備,取消QDII投資額度,允許居民自由投資海外市場(當然,對於純投機行為的金融衍生品市場可仍制定一定的限制措施),盈虧自負。因此在過渡期前期,政府要鼓勵國內機構投資者不斷尋求與海外機構投資者合作的不同形式,以不斷積累海外投資的經驗。

  (4)加快放鬆國內企業境外投資、併購換匯等投資限制。相對自然人而言,企業主體風險意識相對較高,境外投資經驗相對較多,且以企業所持自有資金換匯進行海外投資,風險自擔,與中國目前巨額外匯儲備壓力下的貨幣政策調控,並不矛盾。因此,應予以鼓勵。同時,也應予以銀行併購貸款、搭橋貸款的外匯支持。當前,在給予鼓勵與支持的過程中,企業換匯額度可以企業淨資產為限,盡可能控制其信貸的杠杆效應,防止國內銀行過多地陷入在境外難以測量的風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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