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既要擴大深化兩岸關係就應有戰略眼光

http://www.CRNTT.com   2012-10-26 09:03:26  


 
  本來,馬英九不願進行兩岸政治對話,人們考慮到他是受到種種內外因素的束縛,因而尚可理解;但他對“擴大深化兩岸交流”賦予的內涵,卻是屬於技術性亦即戰術性的,而不是戰略性的,眼光極為短淺。實際上,他對“擴大深化交流部分”,是如此表述的:兩岸“ECFA”早收清單簽了五分之一,未來還有五分之四應要趕快完成。陸生在台目前有交換生與全修生,其中交換生約一萬三千多人,全修生近一千人,未來人數還可以再增加。大陸約有三百五十萬人有專升本(專科生升等為本科生)的需求,其實這是很好的合作契機,台灣的大學都還有一些資源與名額,可以做一些相關的合作,希望未來能多加努力,看到成果。 馬英九將這兩項內容指為“擴大深化兩岸交流”,似是較為短視,而且也陷於具體事務中。

  誠然,馬英九提出的這兩項內容,如能落實得好,也算是好事,對兩岸交流會有正面作用。但將之美其名曰“擴大”、“深化”兩岸關係,則未免會予人“誇大其詞”之感。實際上,有關趕快完成“ECFA”早收清單之說,是重“量”不重“質”之舉,忽略了“ECFA”的其他後續協議。因為根據“WTO”的規例,在兩岸簽署了類似“自由貿易區協議”的“ECFA”協議之後,還要陸續洽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建築服務協議》、《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補貼與反補貼協議》、《反傾銷協議》、《政府採購協議》等協議。其實,在“ECFA”協議簽署之後,海峽兩會就曾表示還將會洽簽《服務貿易協議》。可能認為是海基會和海協是兩岸協商的直接執行單位,及擁有這方面專家或是與他們有密切聯繫之故,因而認知到這簽署了“ECFA”協議之後,就應繼續深入擴大其成果,洽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因而形成了這方面的共識。相比之下,作為與大陸進行協商的“統帥”的馬英九,卻反而欠缺這方面的認知,“以其昏昏”又如何能“使人昭昭”?

  其實,倘若台灣向大陸提出為深化“ECFA”協議,應當繼續洽簽《政府採購協議》等系列協議的建議,還可起到催促和協助中國大陸及澳門特區也與“WTO”簽署《政府採購協議》的作用。實際上,現時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之下,中國香港及中華台北已先後與“WTO”簽署了《政府採購協議》,但中國大陸可能是由於尚未完全脫離計劃經濟等原因,及中國澳門則可能是由於採購市場細小等原因,而尚未簽署。這對這兩個“WTO”成員體來說,都是並不完備的。倘若台灣能籍著與大陸洽簽《政府採購協議》,而促成中國與中國澳門也與“WTO”簽署《政府貿易協議》,其貢獻也就是不言而喻的。退一步來說,如果認為“政府”一詞有忌諱,其實也可換一個概念,以“公共機構”代之,亦即進行簽署《兩岸公共機構採購協議》的協商。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