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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謊紅娘”不該以瀆職調解離婚

http://www.CRNTT.com   2013-05-20 11:17:23  


托詞不辦離婚申請的婚姻登記員用瀆職的方式承擔了自身本不該承擔的責任
  中評社北京5月20日訊/武漢市武昌區婚姻登記中心登記員熊玲,九年來以謊稱“打印機壞了”、“網絡故障”使500多對夫婦在離婚申請被遲滯後自主取消申請。近日,熊玲因“挽救500多起婚姻”而獲最美“紅娘”金獎。對此,網易新聞評論《另一名》今日登載評論文章“‘說謊紅娘’不該以瀆職調解離婚”指出,雖然中國法定離婚程序顯得簡單草率,但公職人員即使出於善意也不該以越權和瀆職來為並無重大過惡的制度設計打補丁。

  ■ 婚姻登記員調解離婚屬於越權 

  中國法規對婚姻登記機構的職責和婚姻登記員的權限有明確規定,其中不包括調解離婚

  民政部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對婚姻登記機構的職責、婚姻登記員的權限有具體的規定:“第四條: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一)辦理婚姻登記;(二)補發婚姻證;(三)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四)撤銷受脅迫的婚姻;(五)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第十九條: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一)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發婚姻證的條件;(三)簽發婚姻證。”在這些職能界定中,婚姻登記員並不能做離婚調解。

  武漢民政局內有專職調解離婚的社工

  而很多地方的民政局都有專職婚姻調解的社工或工作機構,為申請離婚的人群提供情感調解等公益服務,即使此次新聞事件中的武漢市武昌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中也有一個。如果婚姻登記員認為前來申請離婚的夫婦太過衝動和思考不周,可以推薦他們向從事婚姻調解的社工求助,而不需要自己越俎代庖,用借口和謊言來拖延辦理離婚申請。據2013年1月底《楚天都市報》報道:在武昌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的離婚登記室內有專門從事婚姻調解的社工,這位武漢楚馨社工中心的社工稱,在一周內就已對近10對夫妻進行調解。

  ■ 婚姻登記員可拒絕離婚申請,但不該瀆職 

  婚姻登記員有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法定要件的職責

  按中國現行法律,婚姻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的,必須要符合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實質要件是指離婚必須要夫妻雙方有離婚的合意,對子女的撫養和共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有遺漏的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形式要件就是必須要有書面的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程序要件就是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取得離婚證。

  而按《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四十九條,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時,必須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查驗離婚協議是否符合實質要件:查驗證明材料是否齊備、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雙方是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儘管滿足這些要件並不麻煩,不一定能讓每對草率離婚的夫妻都冷靜下來仔細思考婚姻和家庭的前景,但說謊與推諉也並不一定比仔細履行法定步驟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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