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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賄賂入罪的十大理由

http://www.CRNTT.com   2013-07-09 11:02:41  


 
  其二,將性賄賂列入刑法打擊範圍之內,是完善賄賂罪的迫切需要。

  人類社會在不斷發展變化,在社會經濟不發達時期,賄賂以財物等財產性利益為主。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生活和非財產性利益越來越受重視。以某些不便計算價值的非財產性利益實施賄賂,已成為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的一種重要手段,其中,權力與性需求的交易就成為賄賂犯罪的新寵。

  而在傳統刑法中,賄賂僅限於金錢和財產性利益。如果有人通過美色滿足官員的需求,從而獲取非法利益,只要收受美色一方構不上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那麼,雙方就平安無事,以至於雙方逐漸成為利益共同體,屢屢損害的只有國家、社會和民眾的利益。我國刑法對於官員犯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有嚴格的犯罪要件構成方面的限定,現實中由於種種原因,查處起來更是不易。如果將性賄賂納入賄賂犯罪體系之中,相關罪名將成為監督官員廉潔自律的利器,令官員不敢因貪圖春色,越雷池而滑向腐敗的泥潭。

  其三,動用刑罰手段遏制性賄賂,並不違背刑法的謙抑精神。

  刑法的謙抑精神是指刑罰適用的成本較高,不到萬不得已時,不宜動用,也就是國家要慎刑恤罰。但是,謙抑精神不能成為阻礙打擊嚴重犯罪的擋箭牌。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對一些腐敗官員,只講道德、紀律和黨性已經療效不大,“生活腐化”和“作風問題”的定性對腐敗者而言已是利多弊少。性賄賂入罪的正當性,已不止於禁止對性倫理道德的違背,還在於遏制為了追逐性享受而背棄職務行為公正性的做法。

  性關係原本屬於道德問題,但當性關係成為權力交易的對價時,刑法就有了介入的理由。刑罰的確定性增大了遏制犯罪的力度,而刑罰的嚴厲性則增加了作奸犯科的成本。所以,將性賄賂問題上升到刑法層面,並不有悖刑法的謙抑精神。

  其四,性賄賂現象引發民眾的強烈憤慨,刑法介入已成多數人的共識。

  在2005年的一次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趙登舉語出驚人:最高檢查辦的省部級幹部大案中,幾乎每人都有情婦,“性賄賂目前在行賄犯罪中已相當普遍”。性賄賂的普遍危害性早就令民眾不滿,性賄賂入罪符合民意對於刑法打擊犯罪功能的期待,是對社會民眾長期以來反感、譴責權色交易的應然回應,也是現行反腐機構和反腐人士盼望的反腐倡廉新路徑。不難預見,性賄賂入罪將使防治腐敗犯罪的刑事法網更為嚴密,一些懲治腐敗的案件或將因性賄賂而找到突破口,有關腐敗大案要案必將獲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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