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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被敲詐說”能否逆轉案情

http://www.CRNTT.com   2013-07-24 12:00:16  


李天一及其父母李雙江、夢鴿
  中評社北京7月24日訊/李天一等人涉嫌強姦案近日又冒出“被敲詐說”,言下之意是,李天一掉進了酒吧的色情陷阱,受到被害人的敲詐。此消息再次將此案推向新的輿論高潮。南方都市報昨天登載金澤剛文章《李天一案“被敲詐說”能否逆轉案情》:
  
  媒體報道,有照片顯示,案發兩天後,一個北京“1520102××××”的號碼在2月19日上午11時02分向李家人發送過一條短信,全文為:“李××為首的輪奸事件你是否了解清楚了,事情很嚴重也很惡劣!我們本著對所有人負責的態度,最後跟你聯繫一次,請你速回電話。否則我們不會拖過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關媒體等。”還有媒體進一步報道“李某家收到被勒索50萬短信”。針對此事,受害人楊女士的一位朋友表示,事發後楊女士向自己求助,短信系在李某等涉案人員蠻橫不理會受害人的情況下,由其向李某家人發送,為的是告知對方並希望家長出面處理擔責,但從未索要過錢財。李家的法律顧問蘭和則表示,楊女士“是否受害人有待查實”。

  如果真如以上報道所言,李天一案能否由此逆轉呢?

  這裡存在兩個問題,無論對於辦理案件的司法人員,還是關心案件進展的一般民眾,都很值得一說。

  不妨先假定,如同有人所言,楊女士是個陪酒女,其借醉酒之機自願與李天一等五人去酒店發生性關係,這算什麼性質呢?答案恐怕不是一般的賣淫嫖娼,而是涉嫌聚眾淫亂罪了。

  雖然李銀河等人一直反對刑法設立這個從以前的流氓罪遺留、分解下來的罪名,但現行《刑法》第301條明確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刑法對這個罪的處罰比強姦罪(包括輪奸)輕得多,如果李天一的辯護律師有擇輕罪辯護的意圖,使案情向這方面靠攏,也屬正常。只是,姑且不說楊女士的堅決控告,單從公安機關偵查到檢察機關的起訴程序來看,眾目睽睽之下,司法人員還不至於混淆強姦罪與聚眾淫亂罪的區別適用,所以,依筆者愚見,這種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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