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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順利推進須建立分權制衡機制

http://www.CRNTT.com   2013-11-26 08:29:01  


 
  第二,如果分權方案清楚,但是實施成本不清楚,可以選擇試點辦法,也可以選擇“試行”辦法。試點更多的是一種空間概念。試行則更多的是一種時間概念。主要做法是,出台一個法律效力較低、適用範圍較窄、可以隨時修訂的臨時辦法而不是法律法規甚至不是正式文件。試行即是試錯,試錯即可推廣,可修正、可中止。

  第三,如果方案清楚,實施成本也清楚,可以全力推進,但是不宜一刀切,而是要根據約束條件的變化,分類、分步放權,統一推進。分類是指,對地方政府不是一次性平均分權,而是區分不同地域、不同領域,各有側重。分步是指,根據分權後的可控性,由易到難,由簡到繁,分期分批分權。統一推進是指,始終根據既定目標把握分權中的輕重緩急,統籌安排,協調推進。

  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

  文章分析,分權不是沒有風險的,一旦獲得權力卻沒有受到相應制衡,權力就會異化和變形,導致制度出現過多的軟性、剛性、錯配環節,背離分權的初衷。因此,推動分權的同時要建立制衡機制。

  從建立制衡機制的主要策略看,一是保持強有力的約束。強有力的約束就是要始終維護中央的權威。如果失去了這一約束,分權將只能以休克方式或者大爆炸方式進行,這時的分權效果是不可控的。而保持這一約束的“硬度”,也需要具有一定彈性:只有能夠敏銳感知、適應、引導經濟社會發展,約束與分權帶來的績效才會是相容的和正相關的。如果約束“硬度”不夠,將難以對分權產生制衡作用;相反,如果“硬度”過高,也可能因為僵化而變得極為脆弱,乃至不堪一擊,失去對分權的制衡作用。

  二是實行漸進改革。考慮到中國分權結構的複雜性,總體應該堅持漸進改革。分權過快,制衡機制難以有效跟進,反倒可能加劇失序和資源錯配等問題。只有有序推進,才能邊分權邊制衡,既得分權之利,又避分權之弊。

  三是分權化與法治化、市場化同步推進。如果分權是策略性、權宜性的,制衡也是策略性、權宜性的,那麼分權的邊界很難清晰,制衡的效果也很難穩定。從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看,只有及時把分權設計與法治化結合起來,才能形成相對穩定的分權結構,制衡機制才能在法制框架內發揮作用。同時,市場機制被認為具有“超強糾錯”的機制和平衡能力,分權化只有與市場化同步,才能最大限度發揮市場對各種失衡情況的矯正作用。

  四是分權化與擴大開放同步。在開放的格局中,由於面臨外部制度的競爭,分權結構中的每一級、每一類主體都會經常感受到國際規則的壓力,從而會不斷矯正自身在行使權力過程中的理念和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某種外部制衡。

  五是分權化與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同步。在中央層面,主要是要建立和強化具有戰略性、中立性、獨立性的部門,形成更專業、更穩定、更開放、更理性的幹部隊伍,努力保障其置身於直接的利益博弈格局之外,減少政治周期及人事更迭對其產生的影響,從而從機制上減少機會主義的形成動因。在地方層面,主要是完善幹部考核體系,加強考核評價制度在履行基礎性、長期性任務方面的導向作用。要努力在中央政策部門的理性精神與地方執行部門的執行能力之間找到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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