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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高玉倫親戚“大義滅親”

http://www.CRNTT.com   2014-09-15 11:24:19  


 
  但假如高玉倫回到的是自己的家呢?

  假如,高玉倫回到自己的家,他的兒子該“大義滅親”嗎?

  高玉倫在逃跑中,曾給自己的兒子打電話,作一個假設,如果高玉倫回到自己的家想吃頓飽飯,他自己的兒子又該如何選擇?如何面對這強烈的法律和倫理衝突?

“親親相隱”有其價值

  以大義滅親為題材的連環畫曾非常流行,人們對此往往不認同

  在許多人看來,面對這種情況,“親親相隱”這種孔孟時期就傳下來價值取向是應然的選擇。認為強迫犯罪人的親屬中的知情者來舉告其罪行,這必然會破壞人與人之間最為真誠和可靠的信任與關懷,進而對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可怕的隱患。面對犯罪的親屬,盡己所能為其隱匿罪行、擺脫刑罰,是人之天性使然,中國古代的法律對此往往也予以肯定,不予處罰。如漢宣帝地節四年詔令所言,“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而在文革時期,夫妻、父子互相告發的慘痛記憶,也讓人們更理解“親親相隱”的價值,對“大義滅親”則倍感懷疑。

  在現代社會,這種理念的確也有其價值。不妨看一個具體的案例:一位十二歲的少年,在發現父親有盜竊行為後,毅然向公安機關舉報。父親被逮捕後,少年也同時失去了生活來源,他的母親恨他,把他拒之門外,親戚、鄰居反感他把自己的父親送進監獄的行為,拒絕提供幫助。公安部門只好與當地政府協商,由政府提供他每月的生活費直至長大。由此可見,“大義滅親”往往是有極高成本的,從理性人的角度來說,人們更願意遵循“親親相隱”。

  但“親親相隱”也只能部分情形下視作權利,不代表不違法,更不可視之為“義務”

  但必須指出的是,將中國古代這種“親親相隱”的觀念認定為犯罪是當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

  首先,親親相隱具備嚴重社會危害性這一犯罪的本質特征。親親相隱多表現為給予涉罪親屬出逃資金、提供隱蔽場所或者幫助毀滅證據、處理贓物等行為方式,是積極的作為型犯罪。它無疑妨礙了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導致司法成本增加,案件偵破時間增長,被害人受損的權利難以得到恢復等結果。而被害人的權利長期得不到保護,受損的社會關係長期得不到修復,容易引發新的社會問題。

  其次,定罪體現了法律對親親相隱持否定性態度。正如有些學者所主張的那樣,親親相隱所反映的畢竟是人性中“損人利己”的一面,作為社會行為規範的法律對其立場本應是限制,只是基於事實上根本無法限制或限制不了,所以只能規定一些不予鼓勵的原則性規定,或者無為一點,不予規定。而不能從無為走向肯定,將“包庇、窩藏犯罪親屬、幫助轉移贓物、偽造證據”等行為合法化。“法無禁止即自由”,如若親親相隱不為罪,等於在鼓勵“損人利己”,鼓勵人性中“惡”的進一步蔓延,進而起到鼓勵犯罪的作用。

  因此,多數情況下,“親親相隱”都是被視為違法的,而把“親親相隱”視為一種義務,則徹底違背現代的法律觀。

  那麼,親情、天性的問題該怎麼辦呢?按照現代的法律觀念,親親相隱只能在部分條件下視為一種權利,比如不少西方國家規定可以在親人犯罪的問題上拒絕作證,又比如我國司法解釋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以及前述的“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為證人可以不強制到庭作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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