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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福林:推行負面清單管理破題政府職能轉變

http://www.CRNTT.com   2014-09-23 09:04:00  


 
  遲福林:一是適應負面清單管理,建立以事後監管為主的新體制。少前置性的審批,對於必須保留的審批事項,列出“負面清單”,改變目前投資管理中“重審批、輕管理”的狀況,通過反壟斷審查、金融審慎監管、城市布局規劃、環境和生態保護要求、勞動者權益保護、技術法規和標準等手段,加強對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管,構建風險防禦體系。把全面推行“負面清單”管理作為行政審批改革的大方向,把行政審批與市場監管嚴格分開,建立以事後監管為主的市場監管體制框架。

  二是組建綜合性、強有力的市場監管機構。與大部門體制改革統籌考慮,盡快從國家層面調整監管權力結構,整合監管機構,組建綜合性、權威性的市場監管機構。調整市場監管權力結構,建立決策和執行嚴格分開的執法監督機構。新組建的機構要作為執行機構依法設定,實行決策和執行嚴格分開的新體制,並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包括:成立國務院消費市場監管委員會,整合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市場監管職能,強化消費市場監管的統一性、有效性。強化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功能,整合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的反壟斷執法權,著力增強其反行政壟斷的功能;由人民銀行統籌,從完善“一行三會”協調機制入手完善金融監管,從對金融機構本身的監管為主轉變為對金融行為的監管為主,逐步由分業監管過渡到混業監管模式。

  三是形成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社會監管的合力。推進市場監管由行政為主向法治為主的轉型,需要把發展門類齊全的市場中介組織體系作為重大任務。將更多行業管理職能轉交給社會,以強化行業自律、社會監督。與政府簡政放權的改革相配套,加快推動現有行業協會的“政會分開”、去行政化,支持各個行業的民營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建立各類行業協會。規範行業組織法人治理結構。

  四是形成市場監管的法律框架。盡快把負面清單管理納入行政許可法,為統籌行政審批與監管改革提供法律依據。研究出台綜合性的《市場監管法》,確立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對市場監管對象違法行為的嚴格制裁、對監管者不當監管的嚴格罰處加以規定;嚴格規範市場監管程序,以法律制約監管權力。修改《食品安全法》和《藥品管理法》,實行最嚴格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對網購食品藥品等監管空白地帶進行法律規範。將反行政壟斷納入《反壟斷法》,對國有壟斷行業、城市公用事業、公共服務領域相關行業監管內容進行清理、修改,使這些行業監管體現公平競爭。

  問: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作為公共服務市場化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已在世界許多國家被確立為重要的公共服務供給機制。近一段時間以來,您一直呼籲要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具體要如何來購買哪些服務,改革應從哪些方面推進?

  遲福林:第一,把培育公共資源市場作為發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重大任務。著眼於2020年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總體目標實現,發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需要從形成公共資源配置的社會化、市場化的制度安排入手,加快公共服務體制創新,形成公共服務領域開放競爭的新格局。

  全面放開公共資源市場,包括民生類公共資源市場、城鎮化發展的公共資源市場、政府後勤類公共資源市場。

  第二,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納入政府採購的範圍。

  修訂《政府採購法》,將採購法中的“服務”從行政機構接受的服務擴展到公共服務,同時增加相應的條款和內容,使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行為有法可依。在國家層面盡快出台相關指導意見,確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主要目標、基本原則、主要內容、職責範圍、體制機制、監督和評估等等。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範圍、種類和標準。進一步明確財政程序,規範購買流程,提高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效率和透明度,使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行為有章可循。

  第三,加大培育社會組織、機構和企業作為公共服務的承擔主體。

  政府每年向全社會公布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機構和企業目錄,為社會組織、機構和企業創造更多更好的成長機會。

  積極探索社會組織的“孵化模式”,從創辦、起步階段就對社會組織給予關鍵性支持。對社會組織承擔公共服務實行更加優惠的稅收和財政政策,形成社會組織發展的長效機制,促進社會組織的大發展。

  第四,以公益性為目標加快事業機構與社會組織改革。

  盡快打破事業機構在公共服務領域的行政壟斷。把形成公共服務多元供給主體、多元競爭主體作為新階段發展和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重大任務。

  以公益性為目標加快事業機構去行政化的改革進程。盡快取消事業機構行政級別,真正把事業機構改造成為法定機構。加快公共服務立法。

  第五,建立法治化的公共服務監管體制。建議出台《公共資源監管法》。明確界定公共資源社會化、市場化配置的範圍和監管程序。建立公開透明的公共服務購買流程。引入第三方監督,防止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過程中的權力尋租。建立社會組織信息披露制度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績效指標,構建科學合理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績效評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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