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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的歲月號船長犯了什麼罪?

http://www.CRNTT.com   2014-10-30 11:30:15  


歲月號船長涉嫌玩忽職守、拒絕履行救助義務,韓國法院判定過失殺人罪堪稱理直氣壯。
  中評社北京10月30日訊/近日,有媒體報道造成304人死亡或失蹤的歲月號傾覆事故當事船員被判刑,其中先於乘客棄船逃跑的船長被判死刑。雖然韓國已暫停死刑執行17年,但作為事故直接責任人,歲月號船長涉嫌玩忽職守、拒絕履行救助義務,韓國法院判定過失殺人罪堪稱理直氣壯。

  一,船長是船舶海上安全的直接責任人,韓國海事法律明確規定船長的救助義務和棄船先逃的刑事處罰
 
  根據韓國媒體的報道,歲月號船長以降的船員並未遵從安全規定,在歲月號上裝載了法定荷載3倍的貨物(3,608噸)。為了多裝貨物,船員們甚至違規將2,030噸平衡水排至580噸,也未對集裝箱和所載車輛進行有效的固定,這些都使得歲月號在大幅轉向中失去平衡傾覆幾乎成為必然。根據韓國《朝鮮日報》的報道,歲月號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值班三級航海師樸某“不合理的突然轉向”。但韓國的海洋法律規定在出事地點這種海水流速韓國第2高的危險區間,只有二級以上的船員有資格駕駛。追究歲月號傾覆的直接責任,歲月號的船長首當其衝。。
 
  韓國《船員法》第11條規定,船舶在遇到危險時船長應謹慎救助人命、船舶及貨物。第132條規定,船長違反第11條規定,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韓國《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規定了棄船先逃罪:如果船只發生緊急情況卻無視發出求救信號,或事故船只的乘務員未履行救援義務造成乘客遇難,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徒刑。
 
  二,《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國際救助公約》規定,船舶發生事故時,船長有救助乘客的法律責任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規定“船長根據自己的專業判斷,特別是在惡劣天氣和嚴重海況時,為了必要的安全航行而做出的任何決定應不受船東、租船人或其他人的 約束”。也就是說,在航海實務中,如果發生了火災、觸礁、碰撞、傾覆等事故時,有權做出棄船決定的有且只有船長一人,倘若船長先於其他船上人員逃命,決斷權力即無從依歸。若有人命喪生,船長無法以“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為自己辯護。
 
  《除了《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中“船長最高安全責任”對船長的要求,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第十條還明文指出了海難時船長的救助責任:“只要不致於對其船舶及船上人員造成嚴重危險,每個船長都有義務援救在海上有喪生危險的任何人員”。作為該條約締約國之一,韓國也在其法律中規定了船長救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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