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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政治關係 “中華民國”如何定位

http://www.CRNTT.com   2016-02-06 00:14:40  


 
  3、兩岸分歧評議

  以上兩種對立的論述,究竟何者符合國際法?根據瑞士著名國際法學家法泰爾於18世紀中期首倡的“事實主義理論”,某一新政府只要在本國建立了有效而自主的權力,就可以獲得承認。現代國際法理論和國際實踐表明,政府承認的條件通常有二:一是有關政府必須在一國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領土上獨立而實際地確立了有效統治,且已得到本國全部或絕大部分居民的慣常服從;二是該新政府的成立必須符合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根據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一國在沒有外來侵犯或干涉的條件下所發生的政府更迭,即使不符合該國國內法的規定,原則上也屬於該國的內部事務,其他國家對此應予以尊重,由此產生的新政府只要具備了“有效統治”的條件,即有資格獲得承認。④從上述國際法的有效統治理論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符合成為中國中央政府的構成要件,是中國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從國際政治實踐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按1971年第26屆聯大作出的2758號決議於當年恢復代表中國行使主權的資格,成為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至於台灣當局於1949年至1971年期間仍在聯合國行使中國代表權,那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在“冷戰”格局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加以阻撓的結果⑤;而台灣當局在台灣地區一直沿用“中華民國”及其一整套政治符號,那是台灣當局為維護自身“法統”而採取的單方面行為,既不符合國際法理論,也沒有得到主流國際社會的承認。因此,“中華民國”已不存在。

  (二)“(完全)政府繼承論”VS“不完全政府繼承論”

  政府更迭必然引發政府繼承的問題。兩岸在政府更迭問題上的爭論,引發了兩岸在政府繼承問題上“完全”與“不完全”的爭論。

  1、“(完全)政府繼承論”

  大陸方面堅持“(完全)政府繼承論”,即認為“中華民國”已於1949年被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整體上已完成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繼承,而不是所謂“部分政府繼承”。大陸方面堅持認為台灣當局是國共內戰遺留下來的非法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法理上擁有對台灣的主權行使權,這是因為:《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規定日本必須將台灣歸還中國;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接受日本的投降並收復台灣;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自然也就繼承了對台灣的主權行使權。目前兩岸未統一狀態是內戰延續狀態,將來兩岸必須復歸統一。該論述旨在為大陸方面堅持“一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府”、大陸必將統一台灣奠定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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