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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荔彤語中評:沖之鳥不是島 蔡政府應堅持 | |
http://www.CRNTT.com 2016-05-07 00:22:08 |
陳荔彤,英國威爾斯大學法學博士,曾任“行政院海巡署”法規訴願委員會委員。現任“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委員、“國防部”訴願委員會委員、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院長。研究專長包括,國際公法、國際海洋法、國際漁業法、國際刑法等。 陳荔彤說,沖之鳥,不是島,也不是礁,而是岩石或岩塊(ROCK),應稱為“沖之鳥岩石,或沖之鳥岩塊”。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1及3款規定,島嶼及岩石必須在漲潮與退潮時都永遠浮出水面。然而礁石(REEF),有二個類型,第一是低潮高地,意即漲潮時,海面看不到礁石,退潮時才浮出海面;第二是沙洲(SHOAL),永遠存在海面下但不深,退潮時也無法浮出水面。 陳荔彤表示,從一次戰後凡爾賽和約之30年代起,日本實際掌控沖之鳥海域,包括,東邊岩塊、北邊岩塊、南邊沙洲。東邊及北邊岩塊,在漲潮時有浮出水面,前者高度是16公分,面積7.86平方公尺,後者是6公分,面積1.58平方公尺。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範,沖之鳥是ROCK岩石,不是REEF礁石。日本認為沖之鳥是島,因沖之鳥漲潮與退潮時皆浮出水面,然而,其面積小到只能稱岩石。 陳荔彤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岩石若能維持人類居住及經濟自給自足,則可主張200浬專屬經濟區及其外大陸棚。沖之鳥海域,東邊岩塊、北邊岩塊,雖在漲潮時有浮出水面,但實在太小無法有民眾來居住,絕對不符島嶼的定義。 陳荔彤指出,沖之鳥,不是礁REEF,也不是島ISLAND,是無法有民眾來長久居住的岩石或岩塊ROCK。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又法條雖沒有禁止使用人工方式,擴大ROCK的面積,但解釋上仍不能擴大超過其原本面積50%以上,否則將排除由自然力所生成之島嶼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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