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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成答中評:仲裁給南海帶來惡劣影響

http://www.CRNTT.com   2016-07-14 00:15:58  


 
  第二個程序瑕疵,是仲裁庭根本就沒有對南海問題的管轄權,仲裁庭的仲裁員沒有刺穿菲律賓偽造的訟因,而訟因是任何一個訴訟程序在一開始的時候所必須具備的,且這個訟因應該是一個善意的爭端。但菲律賓的訟因是偽裝的,他為什麼必須要偽裝呢?因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298條已經很清楚的規定,如果涉及到海洋劃界、領土主權、軍事衝突或歷史性權利這四個因素的話,可以排除強制性管轄,爭端就不能被強迫進行訴訟或仲裁程序,因此仲裁庭的管轄權自始就不應存在。任何明眼人都很清楚地知道,菲律賓提出的仲裁就是涉及海洋劃界和領土主權的,而中國在2006年就已經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98條的規定發表書面聲明排除了這些強制性管轄。且不僅只有中國提出了排除強制性管轄,在中國提出後陸續有二三十個國家也發表了書面聲明排除強制性管轄。所以在這個案件中,仲裁庭顯然是惡意地維持了菲律賓假裝訟因的面紗,而仲裁員本應有義務去刺穿偽裝訟因的面紗,但他們卻沒有這樣做。

  另外一個程序上的瑕疵,就是仲裁庭沒有把《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以下簡稱《宣言》)當做一個有約束力的協議來看待。因為按照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一個協議是不是有約束力,第一,看他的談判代表有沒有代表性,而《宣言》的談判代表都是各國領袖,怎麼會沒有代表性?第二,要看有沒有創造出具體的權利義務,《宣言》中要求各方不應採取任何舉動提高南海的緊張程度,因此實際上是有具體的權利義務的;第三,就是協議各方必須在主觀上認可協議的約束力,實際上《宣言》簽訂以後,各方都承認其約束力。但很快許多國家在某些西方石油公司的慫恿下,就不把《宣言》當回事了,其結果是只有中國在南海的島礁上不採取任何提高緊張程度的行動。我們沒有挖任何一口井,也沒有修跑道、修機場,沒有進行軍事設施的建設。可是其他國家呢?他們陸續地背棄了《宣言》,協議必須被遵守是包括國際法在內的所有法律的基本原則,但各國並沒有遵守。仲裁庭的5位仲裁員也沒有尊重國際法,他們在程序上扭曲解釋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98條。因此,南海仲裁案的程序有重大瑕疵。

  重大的程序瑕疵對於實體裁決結果有什麼影響呢?可以說影響非常大,第一個影響是南海仲裁案自始至終就是惡意的,根本就沒有善意的爭端,也沒有一個真實合法的訟因。仲裁庭全部地接受了菲律賓的片面說辭,仲裁員領著菲律賓的薪水,簡單地滿足了菲律賓的所有要求,證實了他們在實體審判中的嚴重失職。他們甚至認定南沙群島的所有島礁都是低潮高地、岩礁,而沒有任何島嶼,因此中國都不能主張200海里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這是非常可笑的。

  而實際上,台灣地區的馬英九政府在下台之前,已經採取國際公開的程序證實了南沙的太平島是一個島而不是礁。但是由5名仲裁員臨時組成的仲裁庭,草率地把南沙群島都列為島礁或低潮高地,因此不享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這真是匪夷所思,公然跟事實叫板,太不可思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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