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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熊玠論南海仲裁案的阱與因應

http://www.CRNTT.com   2016-09-10 00:38:15  


 
  現在,我要簡介我上面所說可以讓中國反敗為勝的辦法,如下:

  按照公約第七附件第12條,任何一方如對仲裁法庭裁決之解釋或執行有“爭端”的話,首先,可提請該仲裁法庭作出相應答案;再者,如仍不滿意,可“提交【本公約】第二八七條所規定的另一法院或法庭”處理。也就是說,按照這二八七條規定,可以將這所謂“解釋或執行”上的爭執提交它指明的四個司法機構的任何一個。其中包括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與按本公約附件六成立的國際海洋法庭(International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ITLOS)等。 我覺得應以選國際法院(ICJ)為妥。中方有自由以書面聲明方式“選擇”國際法院(或另一個機構)以解決解釋和執行的爭端。這樣,中方就可以將此爭端帶到該法院求助。這裡我要加一腳注:在技術上,這個爭端雖是須求上述仲裁法庭裁決的解釋(或執行)而生,但實質上仍是中國與菲律賓兩國之間的爭端。按照附件七的精神,這個法院的解釋(形同裁判)將對中菲雙方有確定性和拘束力。如果國際法院接過中方的提案而認為似此中菲有關“歷史水域”的糾紛,按照《海洋法公約》序言的告誡應屬習慣國際法的領域(見上),那麼這樣的“解釋”豈不給中方一個翻案的機會?既然在南海中國畫的九條線內的水域全是中國的,那麼菲律賓就必須放棄它對黃岩島的聲索。

  這個辦法的兩個好處是:(1)中國能以不是上訴的辦法而得到翻案的機會;(2)在翻案以後,中國除了證明自己以尊許法律途徑取得成功以外,還可以得到國際上對中國不靠比拳頭大的大國風範額外的敬重與折服。

  另外還有一點在中國因應途徑選擇中可以做的,是由一位英國對南海問題頗有研究的作者提出。他對中國當採取何等善後作法以挽救國際上之尊敬,至為關切。他也關心其他亞洲鄰國(譬如越南、馬來西亞等)可能會步菲律賓之後塵,也同樣以仲裁辦法就絕它們與中國的紛爭。為了要克服這個問題,他提出了一個頗具創見的主意,我認為很值得考慮。這個主意是:中國可以用菲律賓的辦法到仲裁法庭去對日本上訴。因為中國在釣魚島上的立場幾乎有國際法100%的支持,無須擔心會敗訴。這樣作的益處有二:(一)把大家認為中國不尊重國際法的印象(偏見)糾正過來;(二)將會使大家的注意力從南海轉移到東海。我要再加兩點意見。

  (1)日本的安倍首相,因為仲裁法庭對中國作出不利的裁決,高興若狂。如中國以仲裁辦法來反擊日本的狂妄,等於有效地對安倍之徒加以適當教訓。(2)這樣做也等於是對覬覦南海的其他國家(如越南等)發出一個警告,表示中國沒有那麼好欺負。

  當然,無論是我上面建議用《公約》提供“解釋”的途徑達到翻案的目的,或是按照這位英國作者的建議(以同樣仲裁辦法逼使日本就範。並以此挽回國際上認為中國不尊重國際法的直覺),都是需要大智大慧與勇氣。不過我認為,我們有必要告示全世界中國不是好欺負的。我們更有必要以具體行動證明中國據有與別人比誰更能講法理的大國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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