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劉廼強:“中央干預論”可以休矣!

http://www.CRNTT.com   2017-06-25 00:21:16  


 
  劉廼強強調,在香港設立機構須經特區政府同意和中央批准丶一切機構和人員須遵守香港特區法律,主語都是:中央各部門丶內地各地方,而非“中央”。因為:第一,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區自治範圍或自行管理的事務,是中央(這裡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丶中央政府)授權並保留監督權的,監督本身就是干預;第二,中央(這裡指中央政府)是中央各部門丶內地各地方在港設立機構的批准方,其本身在港設立機當然不受此限,包括無須徵得特區政府同意;第三,中央(這裡指全國人大)作為制定基本法的主體,要求其所屬中央各部門或所轄內地各地方在港設立的一切機構和人員須如何如何,順理成章。

  “2008年中聯辦研究部部長曹二寶撰文稱中聯辦是治港的第二支隊伍,即時被轟。他沒有說錯,特區沒有中聯辦,根本就寸步難行。”劉廼強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做出決定,香港原有法律凡涉英國政權機構的名詞,都須分別解釋為中國的中央和香港特區兩種政權機構。這就明確了“一國兩制”下管治香港的政權機構,即管治隊伍,既有特區的,也有中央的。

  劉廼強表示,《基本法》規定,有管治香港憲制權力的“中央”包括三家:全國人大丶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法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據此做出了法律釋義,並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有三家: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這三家中央駐港機構作為“在獲轉授權力範圍行事”的“中央當局的附屬機構”,與特區政權機構一樣,香港法律除明文規定外,對它們“不具約束力”。

  他還談到,由於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並非根據《基本法》獲轉授的職能行事,而是根據中央政府的授權,《釋義及通則條例》對附屬機關的釋義,就有“代中央政府行使其職能”的規定。中聯辦據此就納入了香港法律的“國家”範疇,從而取得了其在香港特區的存在和履職的法律依據。所謂“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在香港沒有法律地位”,此論休矣。

  劉廼強認為,除了明文規定以外,香港法律對“國家”包括中央駐港機構,都沒有約束力。“國務院2000年1月15日就新華社香港分社更名問題給香港特區政府發了通知,要求香港特區政府為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在香港特區履行職責提供工作便利和法律豁免。香港法律的上述規定就是對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在港履職做出的豁免安排。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同香港特區政府一樣,作為香港法律定義的‘國家’範疇的政權機構,在香港特區依法履職時享有同等或完全一樣的法律豁免。”劉廼強強調,所謂“香港只有特區政府一支管治隊伍”、“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不是管治隊伍”等論調,亦可休矣。


 【 第1頁 第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