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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語中評:一地兩檢破港獨迷思

http://www.CRNTT.com   2017-08-19 00:11:33  


    
  反對派所謂的“自治空間”不具有憲制上的本源地位  

  田飛龍對中評社表示,基本法第7條規定香港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特區政府管理及支配收益。這表明,反對派所謂的“自治空間”不具有憲制上的本源地位,而是來自國家的授權安排,因此國家當然可以在符合基本法的條件下對香港部分土地或空間重新規劃,使之更加有助於實現香港繁榮穩定和國家整體利益。

  他繼續說,“割地”說建立在香港獨立或完全自治的前提下,在基本法上完全不成立。違反基本法及損害自治的說法也是因為反對派片面解讀基本法某些條文(比如第18、22條),未充分理解政府方案合法性與合理性。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體現的是“一國兩制”,而不僅僅是“高度自治”,其中的某些條文必須進行適當的體系化解釋,才能符合基本法原意。
   
  除了直接的法律依據爭議之外,反對派還訴諸了具體的法律行動,提起了針對政府方案的司法複核。田飛龍指出,反對派期待的是,若司法複核成功,則無論是政府方案還是立法會法案,都將失效。這一推理邏輯將香港想象為完全自治的司法區域,以香港實質上的“司法至上”來凌駕香港的行政與立法。長期以來,反對派的“完全自治”目標除了聚焦“雙普選”之外,就是不斷鞏固香港的司法獨立與法治並隱含排除國家權力監督的政治取向。香港司法獨立,在一般的法治意義上完全沒有問題,但如果用來對抗國家則偏離了基本法初衷,也過分拔高了香港司法的憲制地位與實際能力。

  田飛龍續指,回歸之後的人大釋法與決定就是對香港司法權憲制邊界的合理勘定,使之既承擔維護基本法秩序的規範功能,又不損害國家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反對派應該看到香港法院只是基本法下的地方自治司法機關,而且經過回歸二十年來自中央的釋法與決定的憲制規訓已逐步調校著自身的裁判法理學體系,尤其在“港獨”宣誓案和“旺角暴亂”案中呈現了一種可貴的國家利益與公共秩序法理。

  “這一次,司法挑戰也很難成功,因為人大將根據基本法第20條對粵港兩地合作安排做出合憲性認定及給出進一步落實的規範指引。人大決定如同又一次‘8•31決定’,是等同基本法的全國性法律決定,可有效規管兩地經濟社會融合的憲制連接問題,創制出香港日益融入內地及國家體系的制度先例。香港法院對此會有充分預期,從而會審慎對待司法複核問題,而一旦人大決定具體做出,香港法院有憲制責任跟隨。”田飛龍說。

  他強調,“一地兩檢”本來是平常的經濟事物,是兩制互動融合的自然發展,是服務兩地居民的雙贏措施,反對派的一系列政治與法律上的反對意見,不僅欠缺基本法理依據,而且顯得十分狹隘小氣。作為一種國家整合政策,一地兩檢實質觸痛了香港“完全自治”的痛點,打破了反對派的本土憲制甚至港獨迷思,大體終結了一個“割據”與“隔離”性的“一國兩制”舊時代,而開創了一個互動融合及國家化的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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