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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兩岸循環經濟法比較研究 | |
http://www.CRNTT.com 2024-09-08 00:05:08 |
(二)中華法系視域下的循環經濟法 循環經濟法雖發端於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地區並向全球推廣,但是東西方在推廣循環經濟理念上有著明顯的區別。在大陸、台灣和日本等儒家文化圈國家和地區,循環經濟法律深受中華儒家法律文明影響,顯著特徵在於對政府職責的高度重視與公眾法治教育的深度融入。這些特色不僅彰顯了中華法系的獨特魅力,更為全球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創新提供了寶貴的參考與借鑒,促進了法律實踐與文化傳統的有機融合。 中華法系歷來重視政府在政策推行中的主導性作用。如《明大誥》即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產物。大陸《循環經濟法》亦把政府責任作為法的核心部分:從循環經濟規劃投資、產業園區構建、城市循環化建設,到財政激勵與約束、節能減排問責、決策機制完善,乃至技術創新市場開拓,均深刻依賴政府強有力支持,政府作用貫穿始終,不可或缺。日本作為亞洲最先推動循環經濟的國家,2000年制定《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明確了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循環型社會形態,並針對個別產品項建立專法,從2003年起每5年公布一次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計劃。事實上,日本的循環經濟法在架構之時,便深刻汲取了中華法系中儒家文明的精髓,特別是在農業生態學視角下,強調了生態系統中各要素間的緊密聯結與和諧共存。具體而言,該法根植於“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願景,其核心觀念深受中華法系及中華文明中循環思想的生態學啟迪,致力於推動資源的有效循環利用與環境的和諧共生,從而達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長遠目標。 (三)兩岸循環經濟法比較 兩岸循環經濟法推行各具特色:大陸側重政府的引導和推動作用,在環境教育方面稍顯滯後;而台灣在環境宣傳教育方面表現出色,成功普及循環經濟理念為公眾自覺行動,不僅強化了法律實施效率與成本控制,還促進了社會環保意識提升及環境法治的全面進步。 1.兩岸循環經濟發展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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