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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香港在中美數字貿易中優勢與挑戰 | |
http://www.CRNTT.com 2024-10-02 00:00:45 |
(一)加強與國際標準的對接 在香港,有關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及使用(包括跨境轉移)均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約束,因此,修改和完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香港深化中美數字貿易、加快成為全球數據流動中心意義重大。同時,一旦確立中國內地、香港、美國互認的標準合同條款,將極大便利三地企業間的數字貿易。 首先,修改和完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健全以《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為核心的信息、數據法律法規,是促進數據在香港高效流動、適應日新月異的數字經濟和國際法律環境的制度保障。在修改和完善的過程中,需儘量做到兼顧中國內地和美國的相關法律。例如,將“個人資料”的定義範圍擴大為中國內地與美國對於“個人信息”定義,以便“車同軌,書同文”,助推三地個人信息保護水平的一致。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處罰措施的完善,可徑直規定違反條例的行為將受到何種處罰,與中國內地“高達5000萬人民幣或上一年度營業額5%”、美國“最高7500美元的民事處罰,以及向每位消費者支付最高750美元的賠償金”懲罰程度相匹配。 其次,建立三地統一的標準合同。鼓勵香港牽頭與中美協商制定三地流通的標準合同,通過與中國內地和美國數據保護機構的深入溝通,把握各自的數據保護要求和合規性標準,最大程度找到共同點,制定三方都能接受的合同條款。同時,應考慮不同法域的管轄和適用問題。在國際法框架下,合同條款應載明豐富的法律選擇和有力的爭議解決機制,並體現出香港作為牽頭方“超級聯繫人”的功能定位,以便在發生爭議時能及時解決。此外,在實施成熟後,可建立標準化合同的格式合同,有效降低企業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相關業務的合規成本,促進三地商業交流與合作。 (二)主動牽頭制定三地數據流動協議 2023年12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香港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共同制定了《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指出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應分別向屬地監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屬地監管機構的監管。這一規定不僅保障了數據跨境流動的合規性和安全性,也為兩地提供了共同遵循的監管框架。本文建議,香港可以《歐美數據隱私框架》為基礎,圍繞《指引》要求,制定三地數據流動協議。具言之:借鑒《歐美數據隱私框架》,依托多邊協議打通跨境數據流,開闢數據出境的便捷通道,完善數據出境安全管理制度。以區域為基礎建立的合作框架便於香港與中國內地、美國就數據保護議題充分溝通各自的訴求和關切點,力爭協商一致達成規避風險的配套系列措施,並定期通報各方落實、執法、監督進展等情況。在監管方面,處理三地不同監督管理機構如何監管數據跨境流動的問題,可立足於《指引》,明確數據流動的法律框架與合作機制,例如個人信息處理者、信息中轉方、境外接收方應分別向各自屬地監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管理。同時採用數據出境事中事後保障機制,構建多元化權利救濟機制,包括但不限於:(1)與屬地監管機構直接溝通或申請司法救濟;(2)向獨立的爭議解決機構起訴;(3)申請由下文詳細提及的國際調解院進行仲裁。此外,可建立數據出境安全保障機制,對數據出境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並豐富投訴舉報渠道,強化出境數據全生命周期風險防範與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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