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 |
| 中評月刊:論粵港澳大灣區的涉外法治創新 | |
http://www.CRNTT.com 2024-12-26 00:05:42 |
|
條約是法律效力較強的約束主權國家的非“主權國家國內立法機關制定法”性質的涉外法治的法律淵源。⑩《大灣區規劃綱要》強調,未來還要充分發揮港澳地區在國家對外開放中的特殊地位與作用,支持香港、澳門依法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名義或者其他適當形式,對外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和參加有關國際組織,支持香港在亞投行運作中發揮積極作用,支持澳門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加入亞投行,支持絲路基金及相關金融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 三、大灣區在涉外法治領域的創新實踐 大灣區的一體化,涉及多中心、多平台的同步共建,需要活力與秩序的動態平衡。黨的十八大以來,大灣區的規劃層次、緊密程度、開放程度不斷走高,中央和三地政府間不斷創新模式,促進內地、域外、國際的多層面規則對接與法治融通。大灣區的涉外法治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涉外立法創新 涉外立法是涉外法治的基礎,是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關鍵環節。大灣區的有權立法(含一般性立法與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所代表的全國性的中央立法主體,廣東省人大及其省級政府、珠三角九市的市級人大和地方政府、港澳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及特區政府等地方性和區域性的立法主體。大灣區的法治建構首先始於涉外立法創新。 從廣東省提出大灣區的初步構想,到中央立法規劃和支持,再到中央協同粵港澳三地簽訂區際協議,或是促成粵港澳互相間的三地或兩地協議(含粵港、粵澳、港澳),多個有權立法主體創造性地通過中央統籌、地方落實,區際協同與協調的立法方式,構建起特色化的大灣區法律法規體系。 2005年,廣東省制定《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較早提出了劃分“粵港澳跨界合作發展地區”的行動計劃。該計劃在國家發改委2008年發布的《珠三角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中得到支持,形成了大灣區的雛形。2016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指導意見》提出要“攜手港澳共同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世界級城市群”。2017年香港回歸20周年之際,國家發改委協同粵港澳三地政府,在香港簽署《深化粵港澳合作 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運用區際協議的立法模式,開創性地拉開了以立法協同及協調方式來統籌推動大灣區建設的序幕。2018年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正式設立,並在8月舉行了第一次全體會議,時任國務院副總理韓正出任組長,時任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和澳門特首崔世安均擔任小組成員。2019年2月,國務院正式發佈《大灣區規劃綱要》。這是指導大灣區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合作發展的重要的綱領性文件,系統規劃了大灣區建設與發展的目標與方案,並將珠海橫琴、深圳前海、廣州南沙設為大灣區的重大合作平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