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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評月刊:中國海警法適用南海維權 | |
http://www.CRNTT.com 2025-05-03 0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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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執法使用武力,不當然違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包含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的 2005 年《議定書》在內的國際公約、包含“漁業管轄權”案和“圭亞那訴蘇里南”案在內的國際司法判例以及國家實踐證明在三種例外之下,國家可於海上維權執法時使用武力:⑴在受到武力攻擊時進行自衛;⑵執法過程中遇到阻礙時進行排除;⑶打擊海上犯罪。⑮《海警法》第22條及第47條似乎也反映這些例外。 總之,中國海警依據第22條及第47條對菲國軍人亮出或使用武器不一定違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則”,但在使用武器時需考慮相關條約和國際判例,程度上應符合“比例原則”,程序上應先“發出警告信號”。⑯若依據第20、21條登上仁愛礁拆除菲國軍艦,或對菲國軍艦及仙賓礁上海警船實施強制驅離或拖離措施時,應注意前述規範。 (二)單邊島礁開發建設維權 菲國在竊佔的中業島和越南在數個南沙竊佔島礁進行大規模開發建設,構成我國維權執法另一種情況,可整合為島礁開發建設維權來論。 對於此類島礁上的建築、裝置等,《海警法》第20條可能適用。該條的侵權主體為外國組織和個人,就我國法律法規而言,在被竊佔島礁開發建設的外國防衛機構或武裝部隊應屬於外國組織。從侵權地點來看,該條適用於我國管轄島礁,的確包含中業島等。從侵權行為來看,菲、越未經中國批准就在中國島礁上建設則構成“單邊建造”。我國海警遂可依據第20條限期拆除或制止和強制拆除。 從國際法視角看,在遭竊佔島礁“強制”拆除竊佔者的建築,不能不“使用武力”。就存在主權爭端的島嶼而言,國家實踐、司法案例和國際條約傾向於限縮解釋“禁止使用武力原則”。不論佔領國的領土主張合法與否,另一方若不援引自衛權,都將違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因此,中國海警雖可依據第20條責令停止、制止或限期拆除。若要強制拆除,則需要“契機”。 對於參與單邊島礁建設開發的組織人員,可適用《海警法》第23條、《海洋環境保護法》第101條和《海島保護法》第47條。我國法律法規並未將越菲負責開發建設的政府、軍隊和海岸警衛隊等公主體排除出“建設單位”的範圍。海警機構遂可依據《海警法》第23條和《第三號令》中有關涉外行政案件辦理的條款,對越南和菲國相關建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在這種情況之下,他國可能主張我國侵犯其領土主權或在EEZ的權利。然而,不論雙方對島礁主張的權利類型如何,這些島礁均屬於有爭議的領土或海域,國家依國內法對其實施管轄並不被國際法所禁止。此外,上述公主體單方建設南沙島礁可能觸犯環境類犯罪,海警可依據《海警法》第38條和《第一號令》第15條第3款實行刑事管轄。但他國可能援引“國家主權豁免原則”,將該類行為認定為國家行為,排除我國海警的刑事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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