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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評月刊:AI生成內容難獲著作權法保護 | |
http://www.CRNTT.com 2025-05-04 00:0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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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實務界的觀點主要分為主體主義論和工具主義論。主體主義論的代表即“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公司”著作權糾紛案(“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第一案”),法院在該案中解釋作品構成時指出:“雖然……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的此類‘作品’在內容、形態,甚至表達方式上日趨接近自然人,但……若在現行法律的權利保護體系內可以對此類軟件的智力、經濟投入予以充分保護,則不宜對民法主體的基本規範予以突破。故本院認定,自然人創作完成仍應是著作權法上作品的必要條件。”〔6〕工具主義論的代表包括“深圳騰訊公司與上海盈訊科技公司”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構成作品第一案”)和“AI文生圖第一案”。在“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構成作品第一案”中,法院雖沒有肯定人工智能的作者地位,但以人工智能生成內容體現主創團隊的意志和個性為由,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認定為“法人作品”。〔7〕在“AI文生圖第一案”中,法院亦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備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體”,但認為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本質是利用工具進行創作,最終認可AI文生圖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8〕工具主義論引發了法學界的“年度交鋒”:王遷教授認為“‘創作工具’……是人根據自由意志將有關表達性要素的決定付諸實施時所借助的消極手段。由於生成式人工智能實質性地決定構成作品的表達性要素,因此其與照相機和常規圖像處理軟件等創作工具存在本質區別”。〔9〕而崔國斌教授認為:“如果用戶在選定AI輸出初稿後,繼續指引AI對它的表達細節進行修改,並在諸多環節作出個性化的選擇,則用戶很有可能對AI輸出內容作出獨創性的貢獻,可以對AI生成物主張版權。”〔10〕亦有學者認為基於人類選擇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若滿足獨創性則應認定為作品。〔11〕另有駁崔國斌教授觀點的文章指出用戶在提示詞輸入和參數設置上的智力貢獻很難逾越“思想”的範疇,用戶指引AI修改圖片難以成立“獨創性”貢獻,不能構成美術作品。〔12〕 由上可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在著作權法中的定性主要面臨兩大挑戰:其一,人工智能的主體性問題;第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獨創性問題。那麼主體性和創造性是什麼關係,創造主體真的能和權利主體相割裂而論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的保護,將來是否有必要賦予人工智能的主體地位?本文將結合主體哲學就這些問題進行分析。 二、主體是獨創性的根源 主體表示“人”、“自我”或“自我意識”是文藝復興以後的事,而在文藝復興之前,主體僅代表“神”。西方神學認為衹有神方可談創造、能成為作者,而人只能作為發現者。〔13〕所以文藝復興以前的作者的主體性是被剝奪的狀態,他們不過是神的“代言人”,是“模仿者”而非創造者。古中國亦有相似的思想,真正意義上的作者是“聖人”,其他人只能作“述者”,一如《禮記·樂記》所言,“作者之謂聖,述者之謂明”。〔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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