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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玉凱:改革就要觸動既得利益

http://www.CRNTT.com   2009-04-07 09:11:16  


  中評社北京4月7日訊/《同舟共進》2009年第4期登載汪玉凱文章“改革就要觸動既得利益”,文章說,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在中國遲遲未能建立的最大症結,不是目前條件不成熟等客觀原因,而是這背後的既得利益群體的主觀阻擾問題,換句話說,當我們的某些改革涉及官員自身的權益,而這些人又掌握著決定政策制訂和政策走向的巨大權力時,問題就會變得異常艱難,這也是一些民眾一再質疑的重要原因。全文如下:

  中國改革開放30年取得了巨大成就,這一點沒有人可以懷疑。但有些改革的艱難令人匪夷所思,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就是一個典型例子。

  官員財產公開申報是國際社會普遍採取的制度,有“陽光法案”、“終端反腐”之稱。它最早起源於230多年前的瑞典,1883年,英國制訂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關官員財產申報的法律。

  作為杜絕和懲治公職人員腐敗行為的常用手段,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主要是通過對官員財產變化的掌控,洞察官員的行為。而這樣的掌控,又常常是以政府信息的公開、透明為前提的,社會公眾在這一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成為強大的社會監督力量。具體地說,通過嚴格的申報制度,一旦發現官員個人財產與其正常收入存在差距,官員就必須作出解釋與說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證據,即便沒有證據證明是非法所得,也會被認定為“灰色收入”而治罪。對於民選官員,則必須在選區範圍內向社會公示。可見,對官員來說,財產申報制度無疑是懸在頭上的一把利劍。

  從國際社會的經驗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落實,關鍵在於有健全的法律及強有力的實施。凡是實行嚴格財產申報制度的國家,其財產申報制度都是以憲法或法律為基礎構建的。申報主體完整,涉及官員的財產範圍寬廣,對不實申報的處罰也非常嚴厲。以美國為例,在1974年尼克鬆總統陷入水門事件以前,美國雖有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但主要是內部申報,對官員的約束力有限。水門事件後,美國掀起了一場廉政風暴,並於1978年制定了《政府行為道德法》(1989年修訂為《道德改革法》),正式確立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按照這項法律的要求,美國所有公職人員,只要年薪在5萬美元以上,包括行政人員、國會議員、法官等,都必須申報個人財產。申報的期限,不僅包括任職前、任職中,甚至包括離職後。在美國,由於不嚴格執行申報制度而丟官的大有人在。1989年,美國眾議院議長詹姆士?賴特被迫辭職,起因就是違反國會對議員財產收入的法規,包括曾超規定賺取講課費,而他的妻子貝蒂曾超額收取別人贈送的禮品等。由此,賴特也成為美國200多年來首位因財產申報問題被迫辭職的眾議院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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