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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爭端 兩岸如何共同面對

http://www.CRNTT.com   2009-08-05 00:35:40  


兩岸可否在南海進行戰略合作?
 
    兩岸在南海問題上的合作開發模式

  當海峽兩岸重新回到一個中國框架內之時,它們原本分別面對南海爭端的情形現在有了轉變的契機。然而,南海問題高度複雜,不同性質、不同層次的問題交織其中,兩岸合作應該具有層次性,應該區別不同性質的問題。尤其是海峽兩岸對中國主權的基本立場不同,國際法律地位不同,談兩岸在南海問題的合作更應該考慮兩岸的地位和相互關係狀況。兩岸在南海問題上的合作有兩層涵義:一是共同維護中國主權;二是南海資源的合作開發。

  中國(大陸與台灣)與周邊國家之間的南海爭端,主要涉及領土主權歸屬和經濟權益合理劃分兩個層次的問題,兩岸之間的合作模式應該基於這種層次性而謹慎設計。一方面,在領土主權層次上,兩岸內部在互不否認對方和承認分治現狀的前提下,保留關於主權代表者的分歧,但必須堅持“一個中國”的基本原則,以保障南海主權在歸屬問題上的對外一致性,即對外堅持南海主權歸屬中國。至於主權的行使由兩岸之間的哪一方主持,那是兩岸之間的事務,與他國無涉。在這,必須注意的是,台海兩岸的國際法律地位已從法理和事實上表明,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才有資格代表中國維護中國的領土權益,在兩岸沒有達成相關協議之前,台灣當局的對於全中國主權的任何主張都是中國政府不能支持的,也不能被已經同中國建交的相關國家接受。因此,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特殊地區不能代表中國發揮國際法的作用,即便它希望維護國家主權,堅持南海歷史性權益,它單方面(以“中華民國”名義)對南海地區的主權主張都難以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

  另一方面,在海洋權益合理分配的層次上,可考慮兩步合作模式:第一步,確定原則。根據區域地理的界線,在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根據有關國際公約規定,堅決維護“南海諸島嶼及其12海浬領海範圍”內的海洋權益,不存在與他國分享的問題;對於“U形線內的歷史性水域”,兩岸作為一方,按照歷史證據的輕重,享有有關海洋權益的優先權,在與他國存在爭端的地區,“擱置爭議”,尋求“共同開發”。而對於“U形線”之外的其他南海區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兩岸和其他爭議國完全平等地參與海洋權益的分配,共同開發。7第二步,具體合作。兩岸基於共同利益,優先對漁業資源進行共同管理,進而對非生物資源進行合作開發。南海資源主要有兩大類,一是作為生物資源的漁業資源,一是作為非生物資源的石油、天燃氣資源。前者較易在兩岸與南海周邊國家之間進行合作,漁業資源具有洄游性和再生性,如果某一方過度利用則資源就有可能枯竭,這點共識較易獲得,因此對生物資源進行合作性質的養護和管理具有可行性和迫切性。而後者具有獨佔性和不可再生性,勘探和開發行為具有敏感性和衝突性,在缺乏互信和諒解的情況下,合作極不易實現。8兩岸首先應該在相互之間建立互信與共識,才談得上對這種非生物資源的合作開發。

  這種分層次、分步驟的合作模式要獲得成功,必須建立兩岸間的共識,這包括,(一)要建立共同維權意識。維護中國在南海地區的主權,需要兩岸共同努力,有默契,有配合,以一種聲音說話。不過,鑒於台灣特殊的國際地位,它在這方面的作用相當有限,在維護國家主權層次上的兩岸合作應以中國大陸為主導。(二)要建立共同利益思想。台灣要正視中國大陸在開發合作中的主導地位,大陸則應該充分考慮台灣在這一地區的經濟利益和資源分享權,必要時,大陸方面應有所相讓;畢竟台灣和大陸一樣急需南海的漁業資源和南海的石油、天然氣資源。

  在兩岸南海合作問題上,國內有學者建議,在兩岸關係步入和平發展的軌道以來,海峽兩岸應該將南海問題列入兩岸協商議程,共同成立“南海事務協調小組”,共同維護中華民族利益、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海完整,對兩岸關係自身的發展而言,還可以化解敵意,為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的建立創造條件。9考慮到當前時期兩岸關係和南海問題的不同形勢,類似建議對於兩者健康正向的發展都是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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