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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應先從發改委自身做起

http://www.CRNTT.com   2009-08-14 11:12:33  


反價格壟斷首先要反壟斷,尤其是要反借行政權力而規定的壟斷
  中評社北京8月14日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發布公告,就《反價格壟斷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上海商報》今天刊登評論員劉彥的文章“反壟斷應先從發改委自身做起”,作者認為,“反價格壟斷首先要反壟斷,而反壟斷需從掌握許多價格管制任務的主體——發改委自身做起,只有這樣才能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多重競爭格局”。文章內容如下:

  在經濟形勢處於多重複雜因素影響、未來走勢尚不明朗之際,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2日發布公告,就《反價格壟斷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一件讓經濟微觀主體中不具有壟斷地位的中小企業以及中國億萬消費者受益的舉措,也必將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具有裡程碑式的意義。另外,此舉也令在經濟低迷時刻陷入低迷的中小企業信心提振、活力增加,誠為一舉多得之策。

  反價格壟斷,首先要反壟斷,尤其是要反那些憑借行政權力而規定的壟斷。壟斷不除,則發改委雖然具有反價格壟斷之熱忱,但必不能從根本上破除價格壟斷。而反壟斷中最難以破除的,是行政壟斷。此次反價格壟斷規定,涉及了這方面的內容,如,其第三條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壟斷行為”,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第六條規定,“(橫向價格壟斷協議)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價格壟斷協議: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價格壟斷協議”。由此可以看出,這份反價格壟斷的規定,確實在破除行政權壟斷上面有極強的規範性。

  但是,公眾對這份《反價格壟斷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贊許,卻很難替代另外一個疑問:就是作為此規定的發布者之主體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其本身承擔著許多領域內的價格管制任務,這份規定如何運用於破除發改委的價格壟斷權力自身。

  公眾當然願意相信,發改委價格司既具有秉公而行的行政美德,所以每次的價格制定,都能夠竭誠為公眾利益服務,從而使每次的價格制定都能達到共贏之目的;公眾當然也願意相信,發改委價格司還具有能夠從千變萬化的供求關係和億萬兆次的需求變化中得出“均衡價格”的能力,擔當起價格信號的功能。但是,在千變萬化的信息面前,掌握全能信息和知識的人並不存在。這種計算超出了人類理性的範疇。而每次油價上調下降之際的眾議鼎沸也表明,發改委價格司這個吃力不討好的部門,甚至難以做到在多重利益面前,綜合協調和處理各種利益衝突的能力。

  能夠取代發改委價格司價格制定之功能的,是市場中供求關係的所決定的價格。所謂的“價格信號”之要義,不過如是。因此,不管政府賦予發改委多少“價格總水平調控”、“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功能,事實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比需要一個完美的價格制定者更迫切的,是需要市場中自然形成的價格所具有的指導意義和信號功能。讓市場主體中的微觀企業家去發現價格,並根據價格的變化決定增加還是減少某一物品的生產,以及決定發明一項專利,或者結束某個項目,以達到經濟自身的良性循環和自我調節。

  但是,讓市場中的價格去自然發現,並取代發改委價格司的價格制定功能有一個前提,就是破除重要商品領域內的行業壟斷。事實上,壟斷不除,則反價格壟斷難期。因此,在經濟低迷之際,比制定法價格壟斷更迫切的,是破除各個行業的壟斷,尤其包括各級行政權力的壟斷和國有大型企業在“重要商品領域”內的壟斷,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這些重要商品領域的多重競爭格局。這樣做,還具有從根本上改善經濟結構、促進經濟良性發展的現實功能。

  越是經濟低迷之際,改革更應上層樓。因此,我們冀望於此次反價格壟斷的,就不僅是一項《反價格壟斷規定》;更冀望承擔著改革使命的發展改革委員會,能夠大膽進行破除壟斷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