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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不適用於提名和參選

http://www.CRNTT.com   2010-07-07 10:52:19  


政改方案通過,尚有很多細節需要把握。
  中評社香港7月7日訊/法學博士宋小莊今天在《文匯報》登出文章“平等原則不適用於提名和參選”。作者指出:“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的參選資格卻放寬限制,世界各國普遍都限制外國公民參選議員。但香港基本法卻允許有不超過20%的外國公民和具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成為立法會議員。這顯然是超越國際標準的安排。但這並不表示參選香港立法會議員要符合平等原則。如要符合平等原則,應當不允許上述人士參選才對。”“凡此種種,說明平等原則可以適用於普及的選舉權,但並不適用於提名權和參選權。”文章內容如下:

  國際社會認為,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僅指選舉權,不含提名權和被選舉權。只要有法律規定,提名權和被選舉權是可以不完全平等的,並不被視為有違平等選舉的原則,世界各國、各地無不如此。

  香港有一種意見認為,香港基本法第25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然普選意味著選舉權普及而平等,該平等原則也應當適用於任何選舉中的提名和參選。

  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國際社會認為,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僅指選舉權,不含提名權和被選舉權。只要有法律規定,提名權和被選舉權是可以不完全平等的,世界各國、各地無不如此。

                  選民的提名安排無劃一標準

  對提名權而言,世界各國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一)由政黨提名:美國總統候選人、國會兩院議員候選人,主要由共和黨和民主黨在黨內通過預先提名。總統候選人由兩黨各產生一名,參議院候選人兩黨在各州產生兩名,眾議院候選人兩黨在各選區產生一名。

  (二)由行業提名:愛爾蘭參議院60名參議員中,有43名是由文化、體育、農牧漁業、勞工、工商、公共行政和社會服務等行業推薦的。

  (三)由專門的提名機構提名:香港特區普選行政長官時,其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然後再普選。

  (四)由特定的政要提名:德國總理由德國總統提名;中國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

  當然也還有由若干名普通選民或若干名特殊選民提名的安排,形形色色,五花八門,不一而足,也無須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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