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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貪死緩背後

http://www.CRNTT.com   2010-09-20 13:25:09  


 
  不僅僅是以上級別、地位很高的官員獲此“待遇”,一些級別較低的犯罪官員也如此:僅以近期安徽省的情況為例,“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隊原支隊長白玉嶺受賄、貪污、徇私枉法、強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阜陽市潁泉區區委原書記張治安受賄、陷害他人”、“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王海風受賄”……判決情況都是死緩。

  觀察這些大小貪官的死緩原因,絕大多數也與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的情形大同小異,主要是認罪態度,主動交代,贓款追繳等方面。其中,於兵的情況還與雲南省昆明市原副市長、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的情況異曲同工:後者潛逃新加坡,前者潛逃南非被勸回。

  “持續對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免於判處立即執行死刑,這些情況將有利於中國政府在今後外交活動中的協商和談判。”趙長青說,“胡星和於兵等外逃又歸案的貪官均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緩,事實上已經表明了中國政府的態度,其目的是希望告訴西方國家即使把中國的貪官引渡回國,也不會輕易處決他們。當然這裡面有政治因素的考慮,不能完全以法律規定來評判。”

  換言之死緩似乎已經成為貪官們的一種“常見待遇”。儘管《刑法》第383條規定:對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但是很多腐敗大案,涉案金額從幾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元,很少被認定 “情節嚴重”,結果都是死緩,其餘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貪官更是數不勝數。

  趙長青表示,近幾年來被直接處決的貪官並不多見,影響比較大的幾乎只有2007年7月被執行死刑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事實上國內司法界的人都清楚,其被處決的原因並不在於貪了多少錢,而是因為其違法為8家制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進行審批,後者導致了大量醫療傷亡事故。

  “儘管目前國家的法律對官員的瀆職、貪腐行為有著嚴格的規定,但是在具體量刑過程中很少對他們立即執行死刑,除非其還有經濟之外的嚴重問題,或者說還引發了另外的巨大損失。”劉仁文說,“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級法院院長江必新在2006年就提出對走私、盜竊、貪污罪、受賄罪等絕大部分貪利犯罪逐步進行死刑廢除,控制死刑適用,重構刑罰體系,事實上類似的觀點在法學界早已經層出不窮。之所以高層一直沒有明確的態度,的確是因為這些問題的成因和狀態都比較複雜,很難簡單應對。”

  現實中,當每一名貪官落馬的消息傳出,早期人們都是對結局有著許多猜測,但是後來都漸漸失去了關注的熱情,因為除了偶爾有個別貪官被直接處決,絕大部分都是以死緩的結局出現,有些甚至更輕。劉仁文認為,這樣的情況已經引起了社會的許多不滿,不少民眾表示貪官們肆無忌憚的原因就在於案發後被懲處太輕,而且死緩已經成為貪官們繼續生存的可靠希望。

  新華社在2009年末曾經披露,近10年來被查處的副省(部)級以上高官超過100人,其中除8人被執行死刑外,被判死緩的占11%,無期徒刑者占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占21%,有期徒刑10年及10年以下者占15%。另外從監獄方面透露出來的消息證實,目前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獲得減刑,而其中各種原高官獲假釋、保外就醫的占絕大多數。

  “死緩等於度假”、“不死就ok了,坐幾年牢就脫身了”、“過幾年就可以到國外安度晚年了”!這是許多人對於貪官們被判處死緩後最具代表性的反應。劉仁文也證實:“死緩犯一般情況最多關18年就會被釋放,個別人甚至時間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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