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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不非法

http://www.CRNTT.com   2011-01-07 11:00:40  


1999年初,蒙牛集團創始人牛根生在呼和浩特請親朋好友、上游合作商以幾元一股的價格投資蒙牛原始股,2個月就募集了1400萬現金。這種行為現在叫做“私募”,當時,稍有不慎就是非法集資。
  中評社北京1月7日訊/最高法日前出台司法解釋,規定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或集資對象超過30人、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或吸儲對象超過150人,將追究刑責。中國刑法中並無“非法集資罪”,但近年來因此獲罪的人不在少數。司法解釋對定罪的細化確是進步,但據此打擊非法集資實際上“給力不給勁”。

  ※要錢有錢:“非法集資”填補融資空白

  銀行體系滿足不了市場需求,50%中小企業外部融資來自民間

  做生意肯定得有本錢,本不足,就要借錢。但在以國有銀行為基礎、有嚴格拍照限制的中國大陸金融體系,想借錢可不是簡單的事。尤其是想做點小生意的人,貸款就更不容易了。“非法集資”的出現,本質上是中國銀行體系和市場需求之間差距巨大所致。當“正規渠道”不好使的時候,民間資金自然“上位”。

  央行曾經推算,2007年前後民間融資規模達到了9500億元之巨,占到當年GDP的6.96%。另有一組2010年的統計顯示,中國中小企業的外部融資中,民間金融所占比重已達到50%之多,融資量達到1萬億。無論你如何定義民間融資行為,富有彈性的民間資本不僅充分滿足中小企業“短、頻、急”的資金需求,實際上也已成為中國金融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間融資合法化難,“地下錢莊”30年仍未見天日

  民間融資日漸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而與此同時,越來越多民間借貸個人或機構因“非法集資”被判刑:2005年至2010年6月,中國非法集資類案件超過1萬起,涉案金額超千億;如今仍以每年約2000起、集資額200億的規模迅速增加;2009年底,時年28歲的浙江“女富豪”吳英因非法集資7.7億被判死,至今讓人聞風喪膽。

  近幾年來,“非法集資”可謂遭遇了連續高壓打擊。但另一方面,自改革開放就備受期望的“地下錢莊陽光化”、打破信貸市場的銀行壟斷局面,現在看來還遙遙無期。2008年初,一份由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曾掀起過一陣不少的討論,該條例若獲通過,則意味著“民間借貸”將得以在國家立法層面被確認,自然人或機構放貸也將有明確身份、不再偷偷摸摸。但這個條例最終擱淺,並且至今看不到任何進展跡象。

  ※“非法集資”:浙江民營經濟崛起之基礎

  中小企業創業資本奇缺,“非法集資”曾是“民營之光”

  現在,讓我們再看看浙江一帶,這里無疑是改革開放後中國民營經濟最有活力的地方,引來從學界到政界都共同總結所謂“溫州模式”、“浙江模式”。他們樂於把浙江人定義為“膽子大、敢試錯、路子野”,能精准把握從煤礦到地產各類投資。然而,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忽略了頂著政策風險的、高效的“非法集資”,所有對浙江人的贊譽都是“霧里看花”。

  早在上世紀90年代的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出現之前,個人信貸幾乎是浙江中小民營企業的資金來源。1978年到1986年,溫州地區融資方式創新最為活躍,在大家都缺少原始資金的情況下,資金“互助會”、“抬會”成為個人融資最有效的渠道。然而,個人信貸得以開花結果的重要制度原因,其實是金融資源嚴重傾斜,讓溫州、台州等比較偏遠的地方既爭取不到銀行貸款、又爭取不來外商投資。改革開放後,溫台地區的居民向自力更生辦廠,無非靠個人積累和民間信貸——如果按現在某些因“未如期歸還投資款項”被判刑的案例看,當時的行為就是“非法集資”。

  血緣關係提供信用基礎,“非法集資”效率高、口碑好

  實際上,對於個人信貸,當地政府不是沒有過打壓。但無論何種原因,這套民間金融系統卻始終維持下來了。現在依然活躍在浙江地區的小額貸款公司,其實也就是早期個人信貸的“馬甲”。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和國有銀行相比,早期的個人信貸不僅效率非常之高,而且由於有人際關係約束,信用還非常健康。據歷史記錄,當時高達70%的中小企業融資都來自民間借貸,從銀行獲得的融資不到5%。正如社會學家費孝通指出,血緣、鄉緣甚至同學朋友,是浙江一帶儒家傳統下的社會最信得過的關係網絡。“圈子”的規則以及個人在這個“圈子”里的口碑,就是個人信貸最主要的信用基礎:一方面鄉親間借錢來得爽快,另一方面你要是不按時還債就會被逐出“圈子”。

  ※要治非法集資,關鍵要有合法集資

  只要正常融資渠道不可多得,“非法集資”就難以阻擋

  雖然活力四射的民間融資確實對民營企業崛起有不少貢獻,但里頭當然也有詐騙和拖欠款項等不靠譜的成分。最狼狽的應該是曾風靡一時的溫州“抬會”了。所謂“抬會”,是鄉民們匯集個人閑散資金辦起來的個人放貸機構,光是在小小的溫州樂清縣,規模10萬以上的大中小“會主”就多達1589人。“抬會會主”就像財神一樣支持私人企業的發展,直到1986年春天資金鏈出現大面積斷裂,鄉親個人信用保證也沒能擋住討債者,“抬會”就土崩瓦解。為“平息民憤”,這場大規模的“抬會”倒閉還導致不少知名“會主”被判刑甚至判死。

  正如前面所說到,在民營資本萌芽很早的浙江一帶,很多小一點的縣市幾乎是貸不到款的,銀行不允許對私人企業發放貸款,私營錢莊又被嚴令遏止。是金融系統的低效而不是人們的貪財,催生了“抬會”等民間信貸組織,而後才有了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犯罪。“提心吊膽地掙錢”,成了一代民營企業家的寫照。時至今日,同樣的故事仍不時發生,只不過名詞換成了更為時髦的私募基金:經過個人私下協商,集資以個人賬戶替大家炒股,平安無事能掙錢的話就是“私募”,不幸有人攜款逃、分賬不透明時就成了“非法集資”。

  金融壟斷不打破,打擊非法集資只是隔靴搔癢

  “抬會”也好、私募基金也好,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和政策的“正名”,民間金融就永遠有堵不上的違法漏洞。但是,儘管法律規定年年收窄、政策風險年年加大,合法違法的民間集資幾乎從未間斷。原因很簡單,儘管民間信貸(尤其是高利貸)可能“有損社會秩序”,但向合法金融機構貸款要不太難、要不不划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稱,出台司法解釋的目的是“依法打擊非法集資”和“鼓勵、支持合法融資”——對於司法機構來說,前者也許力所能及;要完成後者,則仍需攻破金融資源壟斷這座“大山”。在美國,幾乎任何人都可以開銀行,全美有8000多家商業銀行,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小銀行,特定為一座城市甚至一個社區服務;在中國為數不多(150家上下)的商業銀行里,絕大部分為國營背景。只要金融資源仍不夠開放,民間金融就不可能消失。打擊非法集資,與其靠撲掉“燒不旺的火”,不如多開幾個“好灶子”。


  結 語

  如果面前有陽光大道,沒有人會願意走陰森小路。如果有足夠多的合法融資選擇,沒有人會願意去冒“非法集資”的險。“非法集資”本不非法,它甚至在金融不自由、不開放的年代,為許多希望致富的人打開大門。如今,要讓更多人選擇“大道”而非“小道”,就要讓更多的人有路可走──或者更實際地說,把更多的“小道”變成“大道”。

  (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20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