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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台灣省代表選舉產生宜與時俱進

http://www.CRNTT.com   2011-03-05 09:21:51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二零零八年一月協商選舉產生台灣省出席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的代表時,香港、澳門均已經回歸祖國,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轄下的一個省級行政區域。而據知,香港、澳門都有不少台灣省籍同胞定居,其人數絕對不少於青海省和甘肅省,而且其中有不少是知名度甚高的人士。但為何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分配協商選舉會議的名額時,卻遺漏了香港、澳門特區呢?按道理,既然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其人大選舉產生該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的同時,還可推選代表參加協商選舉會議,選舉產生台灣省的全國人大代表,那麼,香港、澳門特區在選舉產生該地區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的同時,也應有權選派在本地區定居的台灣省的同胞,參加選舉協商會議。

  另外,根據《中華人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十七條也規定,“人口較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為此,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規定應選二名高山族代表,其中福建省一名,台灣省一名。

  但問題是,“高山族”這個稱謂並不為台灣地區的各少數民族所承認,認為這是帶有侮辱性質的,因而台灣地區的少數民族都棄用“高山族”一詞,而是以自己的習慣,分別稱為“阿美族”、“排灣族”、“泰雅族”等,共有十四個。而國務院關於少數民族稱謂認定的政策,其中一條就是“尊重各民族人民意願”。因此,這就衍生了如下的問題:一、以後在分配全國人大的少數民族代表名額時,不宜再將台灣省的十四個少數民統族稱為“高山族”,而應當尊重台灣各少數民族同胞的意願,分別稱為“阿美族”、“排灣族”、“泰雅族”等。二、按照“人口較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的規定,台灣地區的十四個少數民族,均應分別至少獲分配一個名額。三、倘因受主客觀因素限制,未能做到上述兩點,也應將其統稱為“台灣少數民族”,而不應再使用令到台灣少數民族同胞反感的“高山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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