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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優先帶不來公平正義 | |
http://www.CRNTT.com 2011-10-28 10:22:23 |
審判是判斷是非,調解是化解糾紛,“調解優先”為社會效果回避是非判斷 司法調解和裁判兩者的運作機理是大不相同的:裁判的結案方式是通過對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的分析、論證,最後作出裁判。調解的結案方式則是對當事人進行勸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後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通常情況下,人們的矛盾激化到了無法調解的地步,才會選擇到法院起訴。在現代司法體系中,法院和法官的主要職責應是判案,而非調解。一般而言,法院調解對證據沒有嚴格的要求通過調解解決糾紛,自然會降低證據在明晰事實方面的作用。容易造成無論對錯“稀裡糊塗”的調解結案,這讓當事雙方不知誰對誰錯,司法的最終作用也無從談起。 □ 結語:英國法官曼斯菲爾德曾在司法有限性上給出警示:司法不能考慮政治結果(或者說社會效果),考慮政治結果,也就是考慮個案正義之外的問題。法官只對是否正義負責,而不要給司法塞進任何非司法能承擔的目標。 (本文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2011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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