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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聯黨提踢館式公投案再次鍛羽而歸

http://www.CRNTT.com   2011-11-30 08:58:00  


 
  其實,不用“公審會”來審核,也可知該“公投案”並不符合所謂“公投”的適用事項。實際上,《公民投票法》第二條規定,適用於“全國性公投”的事項有四:一為法律之複決;二為立法原則之創制;三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而“廢除公審會”則並不符合上述各項要件。由此可見,黃昆輝是以“玩”的心態,來操弄該“公投案”的。

  其實,引發黃昆輝提出此“廢除公審會公投案”的肇因——黃昆輝先後三次提出“ECFA公投案”但都遭到“公審會”駁回的本身,就是在“玩”。因為台聯黨提出“公投案”的原旨,明明是反對“ECFA”,但其所提“公投案”的主文,卻使用正面表達方式,以“你是否支持政府與中國簽署ECFA?”來表述。本欄在“ECFA公投案”於去年八月間第二次遭到“公審會”駁回時就曾分析指出,從台聯黨的“公投案”的立場看,它所要表達的是反對“ECFA”的態度,但其“公投案”的主文表述卻是正面表述,是不符“複決”的邏輯的。因為按照“複決”的原則,其主文表述應是“你是否反對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實際上,這種正面表述方式,將令多數民眾無法弄清“公投案”主文究竟是反對還是贊成“ECFA”,容易使投票人產生錯誤認知。更為嚴重的是,由於“公投”的“門檻”甚高,過去實施的三次六題“公投”,均是連“投票率過半”的第一道“門檻”都無法跨越,就更遑論要跨過“贊成與否”的第二道“門檻”了。黃昆輝顯然明白到,倘是以其原旨的“你是否反對兩岸簽署ECFA”來作“公投案”的主文,肯定將會遭到否決。而按《公投法》規定,“公投案”遭到否決後,任何人和任何團體任何政黨均不得在三年內再次提出同一內容的“公投案”。或案無法通過。而台聯黨卻是以正面表述方式來表達反對態度,就是意圖使用偷換概念的做法,借助“門檻”極為難以跨過的機制,讓“是否支持兩岸簽署ECFA”的“公投案”無法獲得通過,就等於是反對簽署“ECFA”。

  同樣,黃昆輝今次以“是否同意依《公民投票法》所設置的‘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應該繼續存在?”的正面表述來作“公投案”的主文,而不是以表達其原旨的負面表述來呈現之,也是企圖借助“公投”的高“門檻”,使之遭到否決,從而達到廢除“公審會”之目的。因而是再次存心“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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