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頭條新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陳水扁發出了秋後算帳的信號

http://www.CRNTT.com   2011-12-22 08:47:00  


 
  在這里,陳水扁已經不滿足於並完全否定了過去自己曾提出的“特赦”訴求,而是改為更進一步的“重新審判,還我清白”。而且,他還聲稱,“蔡主席當選是否要特赦陳水扁”這句大哉問,很快就會改為“蔡總統是否要特赦馬英九?”公開打出了反攻倒算的白色恐怖旗幟來了。

  陳水扁的“轉變”,究竟是對蔡英文的選情越來越有信心,認為蔡英文必定贏取這場“總統”大選,因而對自己的案情處理提出更高而且還是最高的要求,還是受到蔡英文的“啟發”,因而才那敢於“獅子開大口”,竟然不顧他的貪賄事實已是證據確鑿,並已引發天怒人怨,釀成“紅衫軍”大風暴?

  實際上,十一月二十四日,蔡英文在接受英國廣播公司(BBC)訪問時,雖然不願明確表示,如果當選是否會赦免陳水扁,但卻又重申,將會根據民意訴求決定是否對審判過程進行司法覆核。

  好一個不願明確表態是否特赦陳水扁,也好一個將會進行司法覆核!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特赦”雖然可以赦其刑,但卻沒有免其罪(倘是實行“大赦”則可赦其罪),而司法覆核的結果就將有可能會導致重審、在民進黨捲土重來掌控統治大權之下,倘對“扁案”進行重審,其結果很可能就是不但無須服刑,而且還將會被判決“無罪”。那麼,民進黨所揹負的“後天之罪”--陳水扁貪腐,就將完全被清洗乾凈,陳水扁又恢復到二零零零年首次參選“總統”時的“清流”、“廉正”形象,說不好要為他建立一座“男貞節坊”。

  實際上,“特赦”是對特定刑事犯,於判決確定後,免其刑之執行。“特赦”的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復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而《赦免法》第三條“特赦之權力”則規定,“特赦”可以分為“普通特赦”與“特別特赦”兩種。“普通特赦”僅僅免除刑罰的執行,即只消滅行刑權,而不消滅對該犯罪人的判決。而“特別特赦”則是在“情節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來撤銷對該犯罪人的有罪宣告。從效力和後果上看,“特別特赦”與“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沒有甚麼兩樣。它們之間的區別僅僅在於:“大赦”針對不特定多數的人和事,“特赦”則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序比較複雜,“特赦”的程序則相對簡單得多。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