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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勤浩:兩岸和平進程路線圖

http://www.CRNTT.com   2012-03-11 00:55:24  


 
  推動兩岸和平進程的法理基礎

  1月21日,台灣的中國統一聯盟主席紀欣在中評網發表題為《台灣統派在大選後的感言及期許》文章指出:“九二共識”的核心本在於“一個中國”原則,台灣方面雖可堅持“一中指的是‘中華民國’”,但“中華民國”絕不等同於台澎金馬,執政者若有意把“中華民國”“在地化”或“異化”,以弱化或淡化“中華民國”的“中國”元素,完全無助於“中華民國”定位問題的解決。況且,捍衛“中華民國”者,某種意義上說正是捍衛“一個中國”原則,以及繼續做中國人的權利。因此,我們建議兩岸學者專家在研究解決兩岸之間主權爭議的各種方案時,應以如何“結束政治對立”、實現兩岸“復歸統一”為前提。 

  筆者認為,紀欣女士提出的這些觀點和建議,很具針對性,所提問題的確是長期以來兩岸爭執難解的結構性矛盾和癥結所在。兩岸若不著手化解這個癥結,則很可能找不到解決問題的關鍵點和切入點,因而也無法真正實現兩岸和平制度化。而探討這個問題,要有前瞻性思維;要尊重歷史,立足現狀,著眼未來,力求準確、全面、客觀的把握兩岸政治關係的本質屬性。

  “胡六點”指出:“1949年以來,大陸和台灣儘管尚未統一,但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而是上個世紀40年代中後期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這沒有改變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⑤這是胡錦濤對兩岸政治關係最基本的性質和定位的高度概括。2008年9月3日,馬英九在接受外國媒體採訪時也曾表示:兩岸“雙方是一種特別的關係,但不是國與國的關係”。⑥2010年10月17日,馬英九出席“五都選舉國民大會代表後援總會成立茶會”時指出,台灣安全得到保障,是因第一次“修憲”就定位兩岸關係,在“中華民國”底下有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在“修憲”時就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間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法律事務得以用法律為之特別規定,沒有這個,就沒有辦法訂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關係就沒法處理。⑦

  馬英九的“兩區定位論”有其法理依據,這就是1946年在南京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雖幾經修改,但其最核心的內涵仍未觸動,主權與領土宣示仍涵蓋大陸與台灣,甚至還包括外蒙等其他疆域。1949年以後,雖然僅在台彭金馬地區行使其“憲政”職能,在憲政結構上也與1954年制訂的新中國憲法重叠,但其實質仍維繫著“一個中國框架”的法理基礎,也是維繫大陸與台灣“同屬一中”的法律橋樑和法理紐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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