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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錢擺不平的留學生強姦案

http://www.CRNTT.com   2012-04-16 10:42:15  


 
  “走關係”為什麼成為犯罪

  在美國的刑事訴訟案中,提出起訴的一方,並不是受害者的家屬,而是在線索上歸屬於美國政府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之下的各級檢察官。因此,案件的名稱通常是起訴地點的地名對被起訴者的名字,例如著名的“加利福尼亞州對辛普森”,“合眾國訴布朗案”。

  刑事訴訟不是僅僅原告和被告之間的事,在美國的刑事審判中,刑事訴訟所尋求的唯一目標就是“正義”。這樣的審判和對受害者金錢賠償之類的訴求,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即使在刑事審判中包括了沒收財產和罰款這樣的判決,與錢財有關的這一部分也是充公上交的。刑事審判尋求的是“正義”,尋找的是“罪犯”,它的起訴性質是“公訴”,定罪的結果,是剝奪被判有罪者的自由乃至生命。

  這個時候被害者在這場刑事訴訟中,其主要身份就是證人,為被告的犯罪行為作證。而且,其證人的地位完全是被動的,只有當一方的律師,通常是檢方,要求她上去作證她才可以上去作證,作證的內容僅僅是回答律師的問題,如果不照實回答,則涉嫌偽證罪。歸根結底,唐某父母的行為,實際上構成了收買證人,妨礙美國的司法公正,這是中國“走關係”的思維犯下的錯。

  “私了”為什麼沒有被接受

  “私了”盛行,常常是因為補償不足

  2005年,在河南省淇縣發生過這樣的一起案件,一名司法幹部將一位12歲女孩領到家中救助撫養,卻多次對被救助的女孩實施性侵犯,最終,被告人最後能得到的經濟賠償卻僅僅只有948.6元。人盡皆知的宋山木強姦案,法院以強姦罪判處著名企業家宋山木有期徒刑四年,但附帶的民事訴訟中,原告人劉某只獲得4205.87元的經濟賠償。

  在美國,民事審判是單獨進行的,它的性質與刑事審判完全不同,民事訴訟尋求的是金錢賠償。它尋找的不是“罪犯”,而是金錢賠償的“責任承擔者”。它的訴訟性質是“私人起訴”,判決的結果是“賠不賠錢”和“賠多少錢”。與涉案者的自由生命統統無關,它所尋求的僅僅是經濟賠償,說到底民事訴訟在法理上就是只和錢有關。和“國家對個人”的刑事訴訟不一樣,民事案件的名稱一般都是“某某人對某某人”,也就是說,這裡的原告一般都是個人,或者是法人。

  而中國刑事案件經濟賠償,都是採取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即民事訴訟是附帶進行的。這構成了中國目前刑事訴訟判決中的一個怪圈:司法機關重視的只是如何利用被害人打擊犯罪,被害人處於一種從屬地位,沒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其合法權益也常常被忽視。刑事訴訟明明是國家和個人的“對立”,民事賠償則是個人和個人的“戰爭”,可是個人卻被國家給“代表”了,而國家則根本沒有動力,替當事人爭取更多的賠償。

  這就為“私了”提供了存在的基礎:通過提供走司法過程無法獲得補償,來換取對被告一定程度的減輕懲罰。假如一例強姦案,一般只賠五千塊,那麼被告的父母可以找到原告說,你“通融一下”,保證我們孩子的不坐牢,我給你10萬——唐某的父母便採取了這樣的方式。

  而在美國,賠償本來就免不了

  這一套在美國為什麼行不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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