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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城鎮化應把握好力度節奏

http://www.CRNTT.com   2012-09-08 09:19:38  


 
  努力縮小農村與城市的差距,讓農村享受現代城市文明和待遇,尤其是在制度待遇(包括已有各項制度的真正執行)方面,不僅要建立、健全和改善農村居民的養老、醫療、失業、社會救濟等社會保障,也要改善農村的基礎設施,讓農村居民享受或具有城市的教育水平。大力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業的機械化、規模化、專業化和組織化經營,讓農村就業人員享受和城市等值的收入水平和工薪報酬。這樣,就沒有必要讓大量農村人口城市化,相反,在交通便利的情況下,城市人口可以鄉村化,這可以避免和減少過度城鎮化導致的各種城市病。

  根據城鎮化的本質,繼續推進城鎮化。其中有兩種途徑:第一是就近就地實行城鎮化,將農村人口適當集中,而不是完全集中到一個地點。一個縣,可以有多個集鎮。這不僅實現人口、商業、教育的集中,也節省了其他諸多成本,使城鎮化的公共基礎設施得到充分利用。同時,大力推進農業的現代化、規模化、專業化和組織化經營。這可以避免人口向城市集中,也有利於現有城市居民生活成本的相對穩定,有利於城市的社會管理,保障城市的秩序穩定。第二是繼續目前的城鎮化模式,根據現有能力和條件,實現流動人口或外來人口的市民化,吸引更多人進入城市。這兩種思路,在實際中可能需要兼顧,不能偏向一方。

  另一方面,要改革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推動人口的市民化。當今的流動或外來人口,已經成為城鎮發展的建設者、就業者,理應成為城鎮人口。在不能完全改革戶籍制度的情況下,可以進行部分改革。

  具體而言,可以在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對投資居民給予戶籍寬鬆。比如在本城投資辦廠的外地企業可以給予一定的戶籍指標;二是對符合條件者允許戶籍本地化。如外來流動人口滿3年,有穩定就業者或自主創業、就業(如餐飲、服務等)者,或者從事城市公共服務者(如環境衛生工人、園林工人、廢品收購等),只要其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也應允許落戶本城鎮;三是逐步實行居住證制度,真正實行居民人口公共服務和福利均等化。

  戶籍制度的不公平在於身份歧視和福利歧視,導致居民待遇差異很大。過去的戶籍制度對控制農民進城、減少城市的公共負擔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今天,很多公共服務已經對非戶籍人口開放,比如教育、醫療、住房購買等已對流動人口開放,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人口規模的相關性不大。而養老完全是按照工資水平來交納和確定的,不增加政府的負擔,過多的戶籍限制,反而給管理帶來不方便。因此,可以考慮對流動人口實行居住證制度,居住證區可分臨時居住和永久居住。居住3年以下的就業人員,都屬於臨時居住;居住滿3年以上的就業人口(包括流動人口或進城農民)都應屬於永久居住人口,永久居住人口理應享受市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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