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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謝參與國際組織活動訴求均有退縮跡象?

http://www.CRNTT.com   2012-10-12 08:24:29  


 
  謝長廷在戴秉國面前提出的訴求如此地“卑微”,究竟是為了避免因小失大,搞“砸”自己日後的“民共交流平台總代表”的強烈企圖,還是出自於自己對“憲法一中”或“憲法共識”的認知,在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議題上,向北京高層“表白心跡”?難以揣測。不過,他雖然是民進黨中常委,但並沒有受到黨中央及黨主席的授權,與北京“交涉”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問題,因而它也就無須堅持民進黨在此議題上的立場原則,這倒是有最大可能。

  但為何連馬英九也“縮沙”了呢?看來,是有相關研究人員提出,台灣要參加“國際民航組織”,並不現實。因為相對於“世界衛生組織”,“世界民航組織”的組織章程對其會員資格有著極為嚴格的限制,不是聯合國會議的台灣當局,根本上是拿不到“世界民航組織”的“入場券”。

  對此,本欄也曾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分析認為,台灣要參加國際民航組織有較大的難度。實際上,根據一九四四年《芝加哥公約》(《國際民航公約》)建立的國際民航組織(ICAO),其會員資格在《芝加哥公約》中就有嚴格的規定:其一是聯合國成員國,與聯合國有聯繫的國家,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保持中立的國家。該類國家只要將對《芝加哥公約》的批准書交存美國之日起三十日後,即可成為會員國(第九十二條)。其二是非上述各國,需經“國際民航組織”大會“五分之四的票數通過並在大會可能規定的各種條件下”始可加入(第九十三條)。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與聯合國訂立的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的協議,一九四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國際民航大會”決定增加“第九十三分條”。該分條規定,凡聯合國大會已建議將某國政府排除出聯合國機構時,或者被開除出聯合國時,該國即自動喪失其“國際民航組織”會員國資格;但如該國後來又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獲得聯合國大會批准後,得重新加入“國際民航組織”;同樣,如聯合國暫停一國的聯合國會員權利時,依聯合國要求,“國際民航組織”亦暫停其權利。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案”後,同年十一月十九日,“國際民航組織”通過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根據上述規定,台灣即喪失在“國際民航組織”的會員資格。由此,台灣要成為“國際民航組織”的成員,是根本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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