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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享有徵稅權,天經地義

http://www.CRNTT.com   2013-03-19 11:48:29  


 
  2000年《立法法》的出台,與稅收立法權授權國務院的現狀相衝突;徵稅權還主要在國務院已不合時宜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出台後,第一次對授權立法進行了規範。該法第10條規定,“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範圍。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範圍行使該項權力。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這使得此前的授權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已成為“空白授權”。

  而《立法法》第11條規定,“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及時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在改革開放30多年過去後,繼續授權無異於全國人大在經濟領域中立法權的全面放棄。稅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價格,如果由政府自行決定徵稅多少,納稅人無法討價還價,則無異於賣方定價下的強買強賣,很可能導致定價太高或服務太差。
   
行政機關擁有徵稅權,政府財政行為無約束  
 
  未經民眾代表討論確認的稅收程序,很容易導致過度徵收和財政浪費

  通常說來,稅收若不經過法定程序由民眾代表討論確認,容易導致兩大問題:一方面是過度徵收,比如收過頭稅時有發生,重複徵稅大面積存在,稅收結構不合理等;另一方面是財政浪費,如果徵稅過於容易,就不會太珍惜納稅人的血汗錢,比如突擊花錢、投資浪費等現象突出,以“三公經費”為代表的行政經費居高不下。

  就目前中國而言,政府徵稅不受任何實質性制約,2012年中國稅收突破十萬億大關,宏觀賦稅水平總體過高

  就在2009年,中國經濟面臨近些年所未遇的困難環境的同時,政府稅收卻不斷攀高,至2009年12月,全國財政還有2萬億元的預算支出沒花掉。而國稅總局發布2012年全國稅收收入完成情況也顯示,去年中國完成稅收110740億元(不包括關稅和船舶噸稅,未扣減出口退稅),這也是中國稅收首次突破十萬億大關。

  根據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發布的《中國財政政策報告》指出,2007年至2009年,中國宏觀稅負水平分別達到31.5%、30.9%和32.2%;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發布的《中國稅收風險研究報告》則指出,中國的大口徑宏觀稅負水平過高。總體而言,近20年,政府稅收每年均多為GDP增速的2倍,且每年政府財稅部門幾乎以超過1倍的增幅完成年初所定的收入目標。
  
重複徵稅、濫征臨時稅等財政亂象出現  
   
  中國現行19個稅種中,僅有3個稅種“於法有據”;除國務院制定的暫行條例外,還有數不勝數的文件、通知以及罰款收費項目

  中國現行的19種稅中,僅有《個人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車船稅法》3種稅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開征,其他16項稅種皆是由立法機關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條例,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70%。而財政部與稅務總局發出的涉稅“細則”、“文件”和“通知”則數以百計,其他由中央部委與省級部門發出的成千上萬,更低層級政府制定的罰款和收費文件則更是數不勝數。

  這種稅收法律體系效力層級整體低下的現象,不僅損害了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而且違背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基本理念以及《立法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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