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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處決:不告知家屬違反法理人道

http://www.CRNTT.com   2013-07-15 09:48:41  


 
如死囚拒絕,法院須提供已盡告知義務的書面證據  
   
  罪犯拒絕會見家屬,法院應通過筆錄或錄音等方式保留決定,當罪犯親屬提出異議,法院應提供業已履行上述告知義務以及罪犯放棄此種權力的書面證據

  最高法刑訴法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關於執行死刑前罪犯會見家屬權利,罪犯的會見權行駛,“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後需要罪犯先提出申請的,實踐中法院完全可以以罪犯未曾提出申請為借口而實質性傷害和取消此項權力,由於犯罪本人的被動處境以及死無對證的事實,如果罪犯拒絕,法院也要通過筆錄或錄音等方式保留他的決定,以便告知家屬。考慮到法院和罪犯的不平等地位,此種會見權的保障必須採取某種舉證責任倒置的安排。從法理上來說,當罪犯親屬對此提出異議是,法院至少應提供業已履行上述告知義務以及罪犯放棄此種權力的書面證據。 

  (本文部分內容參考並引用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仝宗錦以及劉曉原律師的文章,特此致謝!)
   
結語

  不告知家屬就秘密處決不合法理,面對質疑,法院以“法盲”的姿態,用“法律無明文規定”、“驗明正身時告知”來回應,是在替自己不守規定、違反司法操作的做法狡辯。

相關鏈接: 湖南集資34億元案主犯被執行死刑 其女未獲通知

  2013-07-13 07:28:01 來源: 新華網 

  湘西集資案主角曾成傑之女說,她的父親今天(12日)上午已被執行死刑,注射死亡。家屬連他的最後一面也沒見到!一句遺言也沒有!甚至連正式通知也沒有!希望官方發布正式消息,盡人道主義給家屬一個交代。

  去年1月19日,在吳英案二審宣判死刑後一天,曾成傑因集資詐騙罪被終審判處死刑,因案情類吳英案再引爭議。吳英案經最高法院複核後,重審改判死緩,曾成傑及其家屬也曾對命運轉機抱有期待。

  本報訊(記者 邱釗 通訊員 蔣澤軍 馮茜)昨日上午,長沙中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一批罪犯執行了死刑。此次被執行死刑的罪犯曾成傑,因犯集資詐騙罪,於2011年5月20日,被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決,駁回曾成傑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維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拋出年回報20%的誘餌非法集資

  曾成傑曾用名曾維亮,1958年出生,湖南新邵人,系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裁。法院確認,2003年6月-9月,罪犯曾成傑為獲得湘西自治州圖書館、體育館、群藝館、電力賓館、東方紅市場等(以下簡稱“三館項目”)開發權,採取瞞報開發資質和資金能力、行賄湘西自治州州長杜崇煙的弟弟杜崇旺(已判刑),以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名義獲得“三館項目”的開發權。

  曾成傑獲得“三館項目”的整體開發權後,於2003年11月15日正式開始以年回報20%為誘餌,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2004年1月30日-2008年9月上旬,罪犯曾成傑決定以三館公司(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對外集資,採取與集資戶簽訂認購協議書、承諾書、投資協議書、投資合同書等形式,並直接向集資戶開具借條、收據 ,發售鑽石卡、金卡、銀卡、普卡等集資形式,組織宋長銀、曾正、張宏霞、陳容花、陳喜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積極開展非法集資吸納社會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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