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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農案理賠違規,賠款已成買命錢

http://www.CRNTT.com   2013-07-22 09:52:47  


臨武縣官方宣城:城管與瓜農發生爭執,在這個過程中,瓜農“突然倒地身亡”。
  中評社北京7月22日訊/7月17日,湖南省臨武縣瓜農鄧正加在縣城賣瓜時與城管發生衝突,“突然倒地死亡”。2日後,當地政府迅速和受害人家屬達成協議,賠償89.7萬元。鄧家家屬旋即噤聲,似乎標誌著此事告一段落。但當地政府的賠款程序、適用標準都存在問題。並且,最重要的疑問是:能不能“用納稅人的錢買納稅人的命”。 [詳見鏈接]
   
臨武政府賠款無依據、無賬目、無從查考  
 
   中國法律規定,公務人員在職務行為中不當造成人員死亡的,適用國家賠償。如果按照《國家賠償法》 ,則死亡瓜農家屬獲賠總額至少應為935,380元

  7月17日,臨武瓜農與城管發生衝突不幸身亡的事件發生以後。當地政府和受害人家屬於7月19日迅速“達成協議”,給予在與城管衝突中不幸身亡的瓜農鄧正加的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9.7萬元。那麼,一個呼之欲出的疑問是,這些賠款依據的到底是哪條法律,賠償數額又是如何計算的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務人員職務行為)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如果按照去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46,769元計算的話,死亡瓜農家屬獲賠的總額至少應為935,380元。 

  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的司法解釋,死亡瓜農作為農村居民,其家屬獲賠總額最少應為142,040元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有了更加細致的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受害人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至於死亡賠償的標準: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2012年,臨武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102元,瓜農鄧正加生於1957年,終年56歲。依此計算,死亡瓜農獲賠的總額最少應為14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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