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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類海外投資的成功標準

http://www.CRNTT.com   2013-08-08 12:05:27  


資源類海外投資應以收益為主 控股非必要因素
  中評社北京8月8日訊/“中國企業資源類海外投資應以投資收益為主要考慮因素。在交易中應靈活設計交易架構,有時非控股的投資也可以達到同樣目的”。財新網今日登載中國人民大學國際併購與投資研究所研究李俊傑的評論文章“資源類海外投資的成功標準”,全文內容如下:

  中國企業去海外投資和收購,其中很大部分是在資源業。回顧近年來中國企業在海外的資源類投資,許多經驗教訓值得總結和反思。

  對於資源業的海外投資,我們首先需要明確投資的目的及其成功與否標準。筆者認為,還是應以投資收益為主要考慮因素,而對這類投資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意義要做客觀審慎的評估。中石化董事長傅成玉2012年在評論中石化的海外投資時曾說過,“我們的投資並不是中國需要油。”中石化海外一年總共生產石油230多萬噸,真正自己代理的只有120萬噸左右,即使自己代理的也不是100%運到國內。傅成玉說,“石油是一個公開的市場,只要有錢就能買到,我們投資是為了賺錢。”(見《第一財經日報》2012年11月16日報道“為‘走出去’而‘走出去’,風險就跟著你”),傅成玉的話表現出一種冷靜務實的態度。

  在評估海外資源類投資的國家安全意義時,需要認識到產權並不一定等同於控制。在中國企業收購境外資源後,如果出現對中國國家安全產生不利影響的狀況,所有權並不一定能保證中國企業可以繼續控制該資源,也不能保證其產出能順利運回中國;未經任何兵棋推演而對這類收購寄予過高的國家安全方面的期望是不明智的。衡量這類收購還是應該回到經濟基本面,避免根據潛在的國家安全方面的作用心甘情願地支付所謂“中國溢價”。

  還有一種說法認為,資源類投資應考慮其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好處,因為它有利於規避資源價格不斷上漲的不利影響。但是,如果我們討論的資源像傅成玉所說的石油一樣具有公開活躍的市場,這種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好處本質上還是經濟和財務上的;而且在資本市場上,資源類公司的股價一般已經反映了市場對相應資源將來價格的預期,也就是說以現有的股價收購資源類公司,已經在為市場預期中的資源價格上漲埋單。

  因此,這類收購一般有兩種合理原因。首先,如果我們有理由認為,資源價格將高於市場普遍預期,或者我們能挖掘出別人所不能挖掘的價值或協同效應,收購就是合理的;當然,對資源價格的這種更樂觀的判斷,必須以理性分析為基礎,而不只是對過去資源價格走勢的簡單延伸。其次,即使沒有對資源價格更樂觀的預期,從分散風險和資產配置的角度,將一部分資金轉為資源型資產也很可能是合理的,但如果為此支付高昂的溢價就未必明智了。

  中國企業在海外進行資源類投資時,還應根據每個項目的特點、交易目的和相應的風險和約束,靈活設計交易架構。由於資源類投資的特殊性,全額或控股收購(尤其是來自國有企業的收購)有時會引起東道國政府和民眾的疑慮,增加交易的難度。另一方面,如果交易的目的只是獲取穩定的資源供應,參股或與當地企業成立合資公司很可能就能達到目的。

  日韓公司在澳洲資源行業的投資大都採取了非控股的形式,既實現了交易目的,又較容易為當地政府和社會接受。而中國企業和政府一度曾過於強調控股,增加了阻力,從而失去了一些原本有可能抓住的投資機會。比如,澳洲第三大鐵礦石公司Fortescue Metals Group (FMG) 在開發初期曾多次來中國尋求投資,但均因中方堅持控股而作罷,中方因此錯失了入資 FMG的最好時機(拙著《中國企業跨境併購》第四章對FMG與中方的融資過程作了詳細描述)。令人欣慰的是,中國企業投資海外礦業資源的模式已逐漸轉變和多元化,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開始考慮多種的交易架構(見《華爾街日報》中文網2013年7月17日報道“普華永道:中國資本投資海外礦山模式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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