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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一石三鳥意圖與政黨協商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13-09-18 08:55:22  


 
  今年五月底“立法院”第三個會期最後一天深夜偷襲通過《會計法修正草案》,引起全島嘩然,就已充分暴露了黨團協商的弊病,顯示了由黨團幹部主導的黨團協商,極少數人以極度祕密的方式,就可綁架全體“立委”,決定“國家”大事及法律的修正。黨團協商雖然仍必須於“院會”宣讀結論,進行程序上的二三讀,但問題在於,黨團協商權力之大,可以隨時透過協商結論來“變更院會議程”,“院長”更可以任意決定“院會”何時要休息,何時又要繼續開會,讓未參與協商的“立委”及民間監督團體措手不及。

  依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立委”當選席次達三席以上便能組成黨團,比起一般連署、附議所需人數還低(若對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有異議,需要八人以上連署或附議、法律提案等連署或附議則需要十五人以上、決議案復議則需要二十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也就是少數的黨團幹部便掌握了決策權,剝奪了其他“立委”的權力。為此,黨團協商的黑箱作業,不僅為想要偷偷摸摸、黑箱偷渡法案或利益的“立委”開了方便大門,更弱化的委員會的專業審查功能:不管委員會決議如何,黨團協商少少數名黨團幹部都能全盤推翻,一概不認。這就形成了黨團協商制的兩大弊病:一是抹殺多數個別“立委”參與決策,“立法院”實質決策模式為黨團合議而非“立委”合議;二是大小黨團席次差距極大,在黨團協商中卻都為一席,形成少數擁有不成比例的權力,亦即只有三席“立委”的黨團如台聯黨黨團,竟可以綁架擁有六十五席“立委”的國民黨黨團。

  本來,這套政黨協商制度的立法本意,是旨在提升議事效率與政黨的角色功能。但自一九九九年第四屆“立法院”實施以來,就淪為密室分贓的保護傘;議案審查形同利益交換、甚至綁票勒索。協商過程全無會議記錄,又不對外公開的政黨協商,已凌駕在委員會甚至“院會”之上。在目前的協商制度下,經委員會審查定案的內容,可能密室協商後被全盤翻案。而除非動用表決,否則只要一個三名委員以上所組成之黨團或聯盟代表在協商後不願簽字,即何杯葛所有法案,並以此作為要脅勒索的籌碼。而在多數民主先進國家的國會中,各種專業的委員會才應是政策辯論、議案審議的主要場所。即使輔以政黨協商,也是以資深制、專業化與透明化為原則。但台灣地區的“立法院”卻反其道而行,不但輕視委員會的專業功能(例如以舉世罕見的抽籤方式決定委員會席次),更無利益迴避、資深倫理與國會紀律等民主國家中國會運作的基本原則,反而一味強調政黨協商掛帥,以遂行利益交換之實。這也就難怪,許多專家學者都呼籲,改革政黨黨團協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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