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頭條新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台灣如何打擊記者“收黑錢”

http://www.CRNTT.com   2013-10-28 11:08:44  


台灣記者收受賄賂,包庇電玩賭博
台湾记者利用假新闻操纵股价
 
  炒股案,記者炮製假新聞操縱市場獲刑

  2011年,台灣檢方調查發現,藝人邵昕與聯合晚報記者陶煥昌、民衆日報記者陳信宏等人聯合炒作碩天科技公司股價,獲利頗豐。此炒股集團在持有碩天科技公司股票後,千方百計透過媒體營造碩天利多消息。

  碩天科技於2011年6月24日召開股東會,民衆日報電子報隔天報導,指據參加股東會的“陶姓股東”表示,總經理何濂洵在會中指:“公司將進入高速發展階段”、“預估獲利不排除有爆炸性成長可能性”、“未來五年每年EPS都有上看十元的可能性”。而這些幾近吹捧的消息實乃記者捏造出來的。

  後涉案記者因違反《證券法》分別獲刑。

  勒索郭台銘案,記者因恐嚇罪受罰

  2006年,台灣《壹周刊》記者臧家宜采訪富士康老板郭台銘後,自認為套問出郭家的負面消息,藉此要挾郭台銘拿錢封嘴,勒索金額達100萬美金。

  郭台銘隨即報案,並出於便利警察破案的授意,攜款交付臧家宜。在交付過程中,檢方當場逮人。後法院依恐嚇未遂罪,判臧家宜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根據台灣《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台灣法律嚴防非法刑事調查,涉案記者權益可以得到保障

  涉案記者接受審訊,律師可在場陪同

  根據台灣刑訴法,涉案人員在接受訊問時,先要被告知:1、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2、可以選任辯護人。3、可以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然後被訊問者可以要求辯護人到場之後,再接受審訊。所有審訊過程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台灣刑訴法第245條)。如果警方訊問時有誘導訊問、假設語氣等不當情形,律師可以提異議並制止。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