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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阻擋服貿協議是為“習馬會”設障?

http://www.CRNTT.com   2013-11-27 09:08:48  


 
  對此,馬英九十分惱火,下令國民黨團搶奪主持公聽會的主導權,取代民進黨團主持尚未召集的六場公聽會。但是,當民進黨團出示有林鴻池簽字,明確商定包括有國民黨召委和民進黨召委各主持八場公聽會內容的朝野協商會議記錄後,就連馬英九也當場傻了眼,只得乖乖地被民進黨劫持,等待段宜康“照表操作”、“細功慢火”地主持餘下的那幾場公聽會。

  即使是完成全部十六場公聽會,進行實質性審查,由於是採用“逐條審查,逐條表決”的程序,就必然會被民進黨“立委”搞小動作,每審查及表決一個條文時,都拋出修訂建議,而導致爭拗一番。不知要到猴年馬月,才能完成“服貿協議”八十多個條文的審查和表決。

  本來,按照《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協定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以法律定之者應送‘立法院’審議”的規定,朝野黨團要求審議“服貿協議”,是無可厚非。實際上,“ECFA”就已送交“立法院”審議;而作為“ECFA”後續協議的“服貿協議”,與“ECFA”一樣,雖不是條約,但依慣例,應比照條約,以包裹方式在“立法院”完成審查。而“ECFA”就是以“逐條審查,全案表決”完成審查的,故而作為“ECFA”協定的後續協議“服貿協議”,按道理也應是以“逐條審查,全案表決”方式完成審查。

  但民進黨團極力主張採用“逐條審查、逐條表決”的方式,審查“服貿協議”,而國民黨團卻又竟然屈從這種不符合國際慣例的方式,真是令人匪夷所思。實際上,按照國際慣例,“服貿協議”內容是不允許在簽署之後、實施之前做任何修改的,要麼是全盤接受,要麼是將之否決,而根本上沒有“逐條表決修改”的法理依據。而“ECFA”的“逐條審查,全案通過”,就已經充分照顧了“立法院”職權與協議的特殊性這兩方面。照理說,作為“ECFA”後續協議的“服貿協議”,也應按照審議“ECFA”的方式處理。否則,就算是在島內“立法”實踐上,也是違背“比例原則”的。

  為何民進黨要想盡辦法拖延“服貿協議”的審議通過?按照島內一些政界人士私底下的想法,其實這是一個“大陽謀”,就是不讓馬英九有“政績”,作為會見習近平時的“見面禮”。民進黨的圖謀,就是讓本來已經是民調低迷的馬英九,在謀劃“習馬會”時,因在兩岸事務領域上也是兩手空空,面對在氣勢上正處於上升期的習近平,更是使得自己“被矮化”,而無法踏上“習馬會”的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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