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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銀行替中國反腐乃一廂情願

http://www.CRNTT.com   2014-05-12 11:14:58  


 
  “銀行間自動交換信息新標準”最快也要等到2015年起效,且不能追溯之前的資金信息

  6日的《自動交換信息與稅收事項宣言》只能被視為一個綱領性文件與共識聲明,因為其中缺少明確具體的實施細節方案,具體信息的共享方式現在也不確定。《宣言》中已明確說明,只期望有關細節安排在2014年年中完成並獲得批准。“經合組織”公布的計劃是2014年9月制定出新標準的詳細說明以及實際實施信息交換所需要的技術解決方案。在2015年的部長級會議或其他合適的國際場合,由“經合組織”秘書長匯報擬定實施“銀行間自動交換信息新標準”進一步指引的進展。但“經合組織”現在討論的“銀行間自動交換信息新標準”(AEOI)和2月提出的“銀行信息自動交換系統全球標準”(AIA)其實是一回事,而AIA沒有追溯權,因此不能涉及新規實施前已進入瑞士銀行賬戶的資金。一些積極推動《宣言》簽署的國家也僅透露希望能在2017年9月前開始交換自2015年12月31日以後收集到的稅務信息。也就是說,瑞士銀行的賬戶在2015年之後不方便用來逃稅了,但在此之前的資金信息不被“銀行間自動交換信息標準”追溯。 

  一國要加入“銀行間自動交換信息新標準”的多邊協議,就要接受“經合組織”的“制度對等”與“地位互惠”的要求

  “經合組織”的“銀行間自動交換信息新標準”由保密等要求引出了“制度對等”與“地位互惠”的要求原則。“新標準”要求自動交換的客戶金融信息只可用於稅收目的,所以就要求締約國都能建立對等的、可對應銜接的相關制度確保達成此目標。因而兩國間締結互換信息協定的關鍵,就是能否互相認可對方的制度環境。而且按“新標準”的“地位互惠”要求如果A國政府要依照“新標準”去問B國政府索要B國金融機構的客戶賬戶信息,也得先承諾允許B國政府根據“新標準”向A國政府索要A國金融機構的客戶賬戶信息。如果地位和制度不能互惠對等,那麼簽訂自動交換金融信息的雙邊協議也就無從談起。 

  瑞士的《違法資產歸還法》極利於他國追討貪官在瑞士銀行的存款,只需要贓款來源國主動提出追贓的“司法協助”要求、提供不到2.5%贓款作為瑞士方面的“手續成本”。

  實際上瑞士法律對他國追討贓官在瑞士銀行存款的限制十分寬鬆。2011年2月瑞士《違法資產歸還法》(The Restitution of Illicit Assets Act)生效。這條法律授權瑞士政府凍結、沒收和歸還他國“政治公眾人物”在瑞士銀行儲蓄的非法所得資產。這條法律授權瑞士當局甚至可以在贓款來源國尋求歸還資金的“雙邊司法協助”、而他國“政治公眾人物”尚未被司法審判定罪時,不要求贓款來源國提供司法上的正式舉證,就沒收“明確的非法來源”的資產。並且這條法律中“政治公眾人物”定義包含了他國“國企高管,特定的政府或國家首腦,高級政客,行政部門、司法部門、武裝力量、全國性政黨的高級成員”及以上諸色人等的親屬、“個人或公務往來”密切的自然人及法人。這基本囊括了可能在瑞士各銀行洗錢的各種別國貪官及其利益代持人。但如此便於追贓的法律,要惠及贓款流出國的話,一是要來源國一方提出“雙邊司法協助”的要求,二是瑞士政府可能會索取贓款的不多於2.5%的部分作為“手續成本”。而中國雖然是非法資金流出大國,但並沒有公開可靠的消息證實中國官方向瑞士提出過追贓的司法協助要求。並且中國現行追贓強調全額追繳。中國與外國締結的雙邊司法協助條例往往規定對方應“免費”提供司法協助,甚至在有的約定中明確表示,“不得要求償還因提供司法協助所支出的費用”。

 原標題:別妄想瑞士銀行義務替中國反腐

 作者:李熙 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第10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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