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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在美國起訴中國貪官

http://www.CRNTT.com   2014-11-28 11:43:19  


貪官背後往往有“貪內助”,而參與了犯罪的貪官家屬也可能在美國被起訴
 
  不管刑事,直接打民事官司也可以,就是費時、費力、費錢

  民事訴訟相對於刑事訴訟來說要容易得多。所以被認為是一個非常好的向外逃貪官追責的路徑。追回貪官的贓款,既挽回損失,還能夠斷了貪官的財源。

  當然,以上都是最理想的說法。實際情況難多了。所以公開報道的海外成功追贓的民事訴訟案例真是屈指可數。在美國,目前唯一公開的一起是前述的中國銀行向“二許”追贓。但是情況特殊,並且真正的大頭在加拿大,所以參考性不強。倒是有一起不在美國,在澳大利亞的民事訴訟追贓可以做參考。被訴方是原北京市城鄉建設集團副總經理李化學。只是過程非常艱辛曲折,為了順利起訴,中方不得不聘請了一名當地律師。付出和回報存疑。辦案人員彭唯良檢察官的原話是:“在國外打官司,經濟上必須有堅強的後盾來支持。另外,由於語言上的障礙,有些我們想通過律師要達到的目的,律師不太了解,返工的次數比較多。”

  當然,這裡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民事訴訟的主體也不宜是中國政府,而是具體的單位。所以在北京城鄉集團的案子裡,儘管檢察官們為民事訴訟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但還得找來單位做原告。

  目前經驗看,最省事、有效的是爭取到美國司法部的最大限度合作

  說一個台灣地區的例子。陳水扁弊案爆發後,被美國司法部發現,陳家用“不法所得”在美國購買了兩處房產。後來,由美國司法部出面進行沒收。美國司法部也需要向法院提出訴訟。這其實是屬於美國的一個“腐敗政府國家資產追回”計劃。這個案子最後的結果是,法院支持了美國司法部的請求,陳家房產被拍賣。而根據相關法律,拍賣所得美國是有權分得一部分的。

  由美國司法部出面提起訴訟,恐怕是最好的辦法了。而這需要兩點:第一,還是追贓國的申請和完整的證據;第二,則涉及到一個積極性問題。對追繳財產進行分享也是國際上一個比較流行的做法,可以大限度地調動贓款流向國的積極性。不失為一個參考。

  結語:看來,在美國起訴貪官確實可行。但是,不管是追人還是追錢,都存在一個和美國的緊密合作問題,不然也是白搭。(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4-11-28 第29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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