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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尊重兩制差異 重視一國宣傳和實踐

http://www.CRNTT.com   2017-04-18 00:15:28  


上海東亞研究所港澳研究室主任何文。(中評社 蘭忠偉攝)
  中評社上海4月18日電(記者 蘭忠偉)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日前舉辦“香港回歸二十年與‘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學術研討會,上海東亞研究所港澳研究室主任何文在會議中表示,香港《基本法》在起草時,確立了“實質意義上的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最終頒布的《基本法》雖未在文字上明確,但制度設計和立法意圖清晰、完整地體現了“行政主導”這一主題。之所以採用此政治體制,主要是因為“三個遵循”:遵循香港原有的政治體制;遵循世界潮流,簡化程式,提高效率;遵循港人認受此體制的慣性。

  何文指出,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行政與立法的關係可以概括為“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然而,回歸以來的運作實踐卻表現出“配合不足、制約有餘”,立法會擴權、濫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立法關係,甚至有礙行政主導的順暢運作。

  既然行政立法可以“相互制衡”,為什麼會出現立法會濫權、擴權?何文認為,主要有四大原因:第一是,基本法賦予了立法會立法權和質詢、調查、辯論等制衡政府的權利,立法會不再是行政長官的咨詢機構,而成為一個獨立的立法機關,在香港政治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從回歸前的“咨詢與配合”擴大到“制約與配合”。

  其次,香港回歸後,市民看待政府的心態發生了變化,認為特區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殖民政府,而是要向港人負責的自己的政府,政治參與熱情大為提高,對行政機關自然要求會相應提高,期望也增加,這給部分立法會議員打著民主的口號,將“制衡”作用不斷膨脹提供了土壤。

  第三,行政長官雖然可以限制立法會議員提出的議案,拒簽立法會通過的議案,但是顧及政府與立法會的關係,政府的計劃和財政撥款申請都需要立法會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必須與立法會保持一種互諒互制、相輔相成的夥伴關係,因此這種權利不能經常使用。

  第四,部分立法會議員,特別是民選議員,在選舉時向市民作過多承諾,在任職期間必然向政府施壓,以便向市民交代,謀求下屆選舉時再次當選,於是有的充當政府的“反對派”,有的保持競選時“街頭戰士”的形象和風格,有的“不做事只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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